一年一度的“雙十一”來臨,預付款、定金、尾款讓人眼花繚亂。好不容易搶到貨、付好款,坐等寶貝時,商家卻遲遲不發貨。這種行為屬于欺詐嗎?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商家延遲發貨而引發的網購糾紛案件,認定商家在訂單履行過程中存在欺詐,需按照訂單價款的三倍賠償當事人。
“久拖不發貨”屬欺詐
2020年11月11日凌晨,李先生守在手機前,將計算好的所有優惠輸入,滿心期待的點擊了付款按鈕。下單購買了為家庭配置的茶幾和斗柜。自從下單付款之后,李先生數次詢問商家發貨情況,商家卻以各種理由表示需延遲發貨,甚至建議李先生申請退款。直到2021年7月,李先生按耐不住心中憤慨,訴至法院,要求商家繼續履行發貨義務并按照訂單價款的三倍進行賠償。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先生于2020年11月11日下單后,分別在2020年11月、12月,2021年1月、2月、3月、4月與商家客服聯系,詢問產品什么時間能夠發貨。商家每次均回復“月底發貨”,并告知李先生未發貨是由于廠家安裝、環保檢測等原因。
直到2021年4月,李先生再次和店鋪客服溝通要求繼續發貨,這時店鋪卻稱需要原告補拍差價鏈接才能繼續發貨,遭到李先生拒絕。同時,李先生發現商家在其他平臺開設的店鋪中仍然繼續銷售同款產品,商家卻稱是由于技術原因沒有及時撤回商品信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民事欺詐行為是指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過程中,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行為。
在該筆訂單中,李先生數次詢問商家何時發貨,商家一直稱“月底發貨”,對于合同的履行進行了承諾,僅要求遲延發貨,并沒有明確表示無法發貨,之后聯系李先生卻要求補拍差價才能繼續發貨。賣家發貨是在購物合同中的基本義務,但是本案的商家未提交證據證明存在合理遲延事由,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不履行發貨義務,且在多次承諾發貨的期限內未發貨也不主動與消費者溝通。
法院認定,商家在訂單的履行過程中存在欺詐,判決商家按照訂單價款的三倍賠償李先生,并且繼續履行發貨義務。
超兩成網購案件涉虛假宣傳或欺詐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告訴北京商報記者,“網購節”中,因使用了限定使用時間和場景的優惠券,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可能存在比平時銷售價格低的情況。商家參與購物節時,不能一味考慮吸引流量,也要慎重考慮自己備貨發貨能力及交易成本承受能力。如果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在承諾的時間內發貨,應積極主動地與消費者溝通,說明情況并取得諒解。
作為消費者,如果物流狀態遲遲沒動靜,要及時詢問商家未發貨的情況及原因,雙方充分協商溝通,避免因為溝通不暢或者意思表達不清導致糾紛升級。如果因特殊原因導致“貨在囧途”,既不利于消費者的消費體驗,也不利于商家的后續經營。
類似延遲發貨而引發的糾紛案件并不少見。據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發布的《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特點和趨勢(2017.1—2020.6)司法大數據專題報告》顯示,2017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一審新收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共計4.9萬件,其中超兩成涉賣家虛假宣傳或欺詐。
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19年發布網絡購物合同糾紛裁判規則10條。其中包括網絡經營者隱瞞身份,對于重要商品信息披露不準確、不全面或者不明顯,可認定其構成欺詐;應結合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發生誤解的事實、被宣傳對象的實際情況、日常生活經驗等因素判斷違反絕對化用語禁令的廣告是否構成欺詐等。
而關于網購價格欺詐,應當考慮消費者在線上線下交易中獲取信息能力的差異性,結合個案交易信息的開放程度綜合認定。
不少消費者向北京商報記者表示,網購節中經常遇到商家“先提價后降價”的情況。記者了解到,國家發改委在2015年發布的《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之中就有規定,“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記者 陶鳳 王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