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明光市的王某某,在當地一家汽貿公司購買了一輛農用汽車跑運輸,并支付了相關費用委托汽貿公司上牌入戶。
不料車子開了半年就遇到交通事故,但是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王某某這才知道委托汽貿公司辦理的牌照竟然是假的。王某某隨即提起訴訟,要求與汽貿公司解除購車合同,退還車款并賠償損失。日前,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解除二者之間購車合同,退還車款,駁回王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2013年年底,明光的王某某在當地一家汽貿公司,花費了14.7萬元購買了一輛農用車跑運輸,并支付了辦理入戶手續的相關費用,委托汽貿公司為其車輛入戶。汽貿公司很快為其辦理了行駛證及車牌,并在一家保險公司為車輛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
2014年4月,王某某雇傭的駕駛員在運輸過程中遭遇交通事故,王某某打電話報保險。事后,保險公司以涉案車輛的發動機號、車架號與行駛證登記的不相符,且行駛證是假的,駕駛員證照不符等為理由,拒絕賠償。王某某這才知道委托汽貿公司辦理的行駛證及車牌是假的,而且自己所雇傭的駕駛員的駕照也與所駕車輛不符。后來,汽貿公司為王某某辦理入戶手續的工作人員,因辦理假證被明光市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6日的處罰。無奈,王某某掏了3萬元賠付交通事故中的當事人。
隨后,王某某對汽貿公司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解除其與汽貿公司的購車合同,退還車款,并賠償相關損失。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審后認為,兩者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已因合同實際履行完畢而歸于消滅,另外王某某也不能提供相應的費用清單。遂作出駁回王某某訴訟請求的判決。
王某某不服一審法院的裁決,隨即向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在合同履行中,汽貿公司同意為王某某代辦車輛入戶手續,并收取了車輛入戶費。但汽貿公司在履行代辦手續義務時,沒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通過非法途徑為涉案車輛辦理了假的行駛證及車輛牌照,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致使涉案車輛沒有合法的行駛證及車輛牌照,從而導致王某某所購車輛無法上路行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因此雙方買賣合同應當解除,王某某返還車輛,汽貿公司退還車款,但鑒于王某某使用涉案車輛5個月,退還的車款應當扣除車輛折舊部分。日前,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一審法院的民事裁決,解除雙方購車合同,汽貿公司退還13.81萬元購車款,王某某退還所購車輛。駁回王某某其他訴訟請求。“履行合同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才會被法律保護。”法官介紹,本案中汽貿公司沒有履行購車合同中的義務,導致敗訴。
法官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出賣人沒有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從給付義務,致使買受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因汽貿公司未適當履行為車主辦理車輛入戶手續的義務,現亦無法為車輛辦理入戶手續,致使王某某購買車輛的目的無法實現,二審法院判決雙方簽訂的車輛買賣合同解除。
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在車輛買賣過程中,委托汽貿公司辦理入戶手續時,一定要仔細辨別手續真偽,防止出現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