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APP商家資質亂象難平新《食品安全法》被稱之為“最嚴食品安全法”,但是在最嚴之下,如何對線上食品安全進行監管,成為法律實施環節必須思考的問題。2015年12月27日,北京衛視《法治進行時》就外賣平臺的營業商家資質問題進行了一組報道,報道顯示,記者查訪的結果令人意外。與此同時,深圳市市場稽查局也于近期查處了多家在網絡平臺售賣食品的非法營業商家,并對餓了么、美團外賣、大眾點評、淘點點(口碑外賣)進行立案調查。10月以來,上海食藥監局也對餓了么、美團外賣、大眾點評外賣等網絡訂餐第三方平臺的商家情況進行抽查,發現上述平臺入網餐飲單位均有未在平臺公示《餐飲服務許可證》或含餐飲項目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11月13日,上海消保委調查100家網絡外賣餐廳,只有19家在平臺公布的證照信息與實體相符,這意味著上海網絡外賣餐廳超八成證照信息與實體不符。據相關媒體報道,香噴噴的“鱈魚排飯”,竟來自臟兮兮的出租房;秀色可餐的“香Q雞飯”,居然是三無食品;物美價廉的“精品套餐”,其實是毫無保障的“黑心套餐”。外賣APP繁榮之下,食品安全問題卻成為待解的瓶頸。商家核準亂象相關數據顯示,我國2015年11月份在線外賣市場整體交易額達64.3億元,環比增長8.7%,其中白領市場交易額為43.1億元,占整體比例67%,是外賣主要的細分領域,未來或將依舊保持細分市場主體地位。“在各大外賣平臺中,餓了么占33.6%的整體份額和34.7%的白領份額領先于其他外賣平臺。”中投顧問高級研究員李宇恒就APP網上訂餐市場的具體情況在接受《法人》記者采訪時介紹。但是平臺上無證經營現象和非法經營商戶仍屢禁不止,就上述的幾個調查結果顯示,APP第三方平臺對商家資質審核的現狀仍呈現出不太理想的局面。李宇恒表示,外賣平臺資質審核合格率較低,許多餐廳的證照信息與入網信息不相符,甚至許多入網餐廳為無堂吃、僅制作外賣的作坊,還存在“僵尸證”、假證騙人等其他現象。網絡餐廳便捷方便,進入門檻較低,許多商販為節省成本,租用小門面甚至無門面進行餐飲制作,食品安全存在隱患。李宇恒進一步解釋道,外賣APP魚龍混雜的原因:一方面,外賣APP平臺進入門檻低,對進駐平臺的餐廳沒有嚴格審查;另一方面,我國缺乏對平臺訂餐相關的法律約束,讓不合格商販隨意進駐訂餐平臺。此外,由于網絡訂餐平臺的特殊性,也給行政監管、消費者權益保護帶來較大的挑戰。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特約研究員趙占領在接受《法人》記者采訪時表示,針對平臺餐飲機構資質問題較為混亂的現象,可以從行業發展和法律監管兩個角度進行分析。首先從行業發展角度來看,對于很多外賣平臺,有兩方面比較重要,一個是商家資源,另一個是消費者即用戶資源。在發展前期肯定需要接入大量的商家資源,商家越多越豐富才能吸引消費者,所以早期外賣平臺肯定會放低商家的準入門檻,一些沒有資質的餐飲機構也可能被準許加入,這是以搶占市場以及擴大市場份額的一種做法。從法律以及監管角度來分析,這一現狀與法律的監管不完善存在一定的關系,對從事餐飲服務的企業或者個人來說,該做法本身就是違法的,因為從事餐飲服務,本身需要持有餐飲服務許可證、營業執照才可以從事,也就是說必須有這樣的資質才能從事餐飲服務。法律執行或有差池“但是對于外賣平臺是否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目前是沒有明確規定的,特別是沒有行政處罰的規定,比如說平臺上準許沒有資質的企業或者個人介入,這種情況下平臺是否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現有法律缺失。”趙占領告訴《法人》記者。這一現狀馬上將得到改觀。從10月1日起,新實施的《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對應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美團外賣公關負責人李想在接受《法人》記者采訪時,就美團對商家資質的把關問題解釋道:“我們對外賣商家有一個資質審核的后臺系統,只有資質審核過后,才能在我們的平臺上上線,需要上傳的資質包括本人的健康證件、營業資格證和餐飲衛生許可證。”李想說,在上海的審查后,美團進一步嚴格了其審核過程以及審核內容。在程序和人力層面都加派了人手對審核進行進一步的完善。對于新《食品安全法》的實施情況,趙占領認為:“因為外賣平臺早期搶占市場的需要,他們刻意地放低了準入門檻,這方面法律實施得并不是很徹底。與此同時,現行法律對平臺方運營方的處罰也是處于空白狀態。”趙占領解釋說,新《食品安全法》首次涉及外賣平臺責任的規定,但其主要從消費者的角度出發,食品安全法規定了食品安全的網絡交易平臺主要有三項責任,這與消法類似。首先,對入住的經營者進行視頻登記、身份審核;其次,如果自身做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話應當兌現;最后,對于經營者行為,特別是侵權行為明知或者應知的,也要向消費者承擔連帶責任。行政監管不應缺乏新《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盡管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立法空白,但規定得依舊比較籠統,甚至規定如果平臺沒有進行審核,沒有對商家實名登記的話,發現有無資質的商家接入,才須承擔相應責任。這種情況下,也就是說經營者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權益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追究外賣平臺的連帶責任,但這種責任屬于民事賠償責任,目前并沒有行政處罰的相關約束。對動輒上億元融資的第三方平臺而言,威懾力難免不足。趙占領對《法人》記者解釋道,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現在民事責任是非常清晰的,但是行政責任卻沒有規定。而目前的民事責任也應該說是不夠的。民事責任的規范肯定有必要,對于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可以選擇起訴外賣平臺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當然也可以起訴經營者,或者兩家一起起訴,這樣的規定對消費者是有利的。“但從整個監管角度來講,只規定網絡食品交易平臺的民事責任,對于制止整個行業存在的亂象,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加強一些行政監管方面的規定。”趙占領說。趙占領建議,行政監管方面可以規定,食品網絡交易平臺若對入住商家的身份審核不嚴,準許沒有合法經營資質的機構接入的話,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應當承擔一定的行政處罰責任。“就是說食藥監機構要對其進行一定的行政處罰,具體的處罰措施可以包括罰款、責令改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工商機構)之類的處罰措施。”趙占領告訴《法人》記者。關于消費者若在購買服務過程中遭遇不合格產品或不安全食品時的損害維權問題,趙占領建議,消費者可以直接追究具體經營者的侵權責任或者違約責任,如果同時符合《食品安全法》所規定的三種情況之一的話,還可以起訴網絡食品交易平臺,因為網絡交易平臺相對于小規模的餐飲經營者來說更有實力,消費者在維權勝訴之后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