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資料未標明信息來源
東吳證券在研報中引用的騰訊網、搜狐網的關于航母戰斗群配置、海軍軍艦數量等數據未標明信息來源;銀河證券在研究報告中引用的上市公司公告、相關機構或研究所官方網站、搜狐軍事等網站中關于上市公司主要軍品產品型號、市場地位、發展前景,相關上市公司重組計劃等數據或信息時未標明信息來源。
《暫行辦法》第12條指出,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投資咨詢人員引用有關信息、 資料時,應當注明出處和著作權人。第8條要求,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的證券研究報告應載明采用的信息和資料來源。相關機構及其分析師在撰寫研究報告過程中未標明所引用(采用)信息和數據來源,容易導致投資者誤以為是分析師調研等過程獲取的數據或信息,引發誤導投資者情形發生。
證監會提醒個券商在展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活動中,應嚴格遵守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證券研報發布前的質量控制和合規審查機制;同時,促進證券分析師應嚴守合規底線,遵循客觀、審慎、專業等執業原則,不得將無法確認來源合法合規性的信息寫入證券研報,不得將無法認定真實性的市場傳言作為確定性研究結論的依據,在證券研報中引用他人著作、論文、研究成果及數據信息時,應當注明出處。“各證券經營機構及投資咨詢人員對上上述合規風險應當保持高度警惕,防止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