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4月21日打款,5月9日給我寄的合同。我打電話去,說詳細合同我看不懂,對方說不懂沒關系,貼了標簽的地方簽字就行。日期簽4月21日。”陳方如是告訴記者。
“宣傳冊上寫了止損線和預警線,難道是不算數的嗎?”另一位投資者向記者發問,才意識到宣傳資料上的信息并不具備法律效力。
投資者知情權往哪擱?
元普投資5月末向投資者發送的《關于金牛4號基金運作情況的說明》顯示,公司曾于2015年8月26日,2016年1月5日,2016年1月7 日,2016 年1月11日拿出累計1300萬增強基金投入“富安達-元普金牛 4 號資產管理計劃”,2016年1月15日,公司以4500萬自有資金跟投“金牛4號”。1月28日進行了一次資金回撥。
“如產品提前終止,進取級份額仍需承擔優先級份額的利息,我司為保護投資者利益,多次以自有資金作為增強資金,將資產管理計劃凈值維持在止損線以上,并繼續運作產品從而減少投資者損失。 ”元普投資如是解釋過去一年的補救措施。
但多位投資者并不買賬,“這幾次補倉沒有通知任何人,都是5月6日集中告訴我們。把我們的知情權往哪擱?”王明表示。
另一位投資者張女士持有的產品是“金牛傳奇百年1號A”,成立于2015年7月10日。不同于“金牛4號”沒有止損線,該產品合同明文規定預警線0.85元,止損線0.7元。
“這只產品達到預警線時元普投資沒有告訴投資人,2015年9月2日,“金牛傳奇百年1號A”凈值跌至0.6793元,也沒按合同約定強制平倉。”張女士稱。
據記者了解,按照一般規定,當基金產品達到預警線時,基金管理人需要減倉,將賬戶內的現金提高至一定比例,同時告知投資者。而達到止損線時,基金必須進入強制清算。而在現實中,不少私募管理人會在征得投資者同意的前提下,調低止損線以挽救產品。
“強制清盤對私募名聲影響很大,他們一直不愿意清盤。去年9月要求我們簽訂補充協議,補倉到0.85,把止損線降到0.6,這和我的風險承受能力已經不匹配了,但我抱著對他們的希望還是同意了。”張女士表示,到了2016年1月25日,產品再度跌破止損線0.6元,公司再度提出補倉并取消止損線。
由于自身不具備這樣的風險承受能力,張女士沒有同意公司的提議。“2月14日我致函元普投資,無回應。7月27日我再次致函,要求在開放日贖回,由元普補償我在開放日贖回凈值與止損線0.7至少0.6之間的差額損失。元普投資在招商證券的督促下才于8月23日郵件回復并拒絕我的要求。”張女士表示。
“銷售那邊反映,第一次調止損線(2015年9月)是所有投資者同意了。第二次(2016年1月)有一個客戶一直不給我們回復,我們在合同里有明文規定,如果不給回復,5天后就視為同意處理。”元普投資相關人士向記者回應稱。
雙方再次各執一詞,徐麗表示,如果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止損線,在清盤線之上或瀕臨清盤線時進行補倉,不需要通知投資者。但如果是跌破清盤線后要進行補倉,需要告知投資者并經投資者同意。另外,止損線是合同規定事項,要進行合同條款修改需經全體投資者同意,并簽訂補充協議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