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8月17日上午,麗江市古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和榮松犯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杜澄、曹二車龍補、吳原華、趙智、和凌波犯尋釁滋事罪一案公開宣判。被告人和榮松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被告人杜澄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曹二車龍補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吳原華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趙智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和凌波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古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1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和榮松、杜澄、曹二車龍補、吳原華、趙智、和凌波無事生非,起哄搗亂,無理取鬧,肆意挑釁并毆打傷害他人,造成一人輕傷二級、二人輕微傷的后果,其行為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另,被告人和榮松曾于2016年7月23日凌晨在楚雄州南華縣持刀將李某砍傷致其輕傷一級,其行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現場勘驗筆錄、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等證據。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害人董某某與六被告人就附帶民事賠償自行達成和解并已實際履行,被害人董某某申請撤回其附帶民事訴訟。古城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準許撤回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