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雪榕生物(300511)發公告稱,2022年2月18日,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全資子公司上海雪榕生物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雪榕醫藥”)就以“繡球菌為原料的功能食品”為基礎的產品代加工與井藤漢方制藥株式會社(以下簡稱“井藤漢方”)簽訂《OEM交易基礎合同》。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目前合同內容無需提交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公司將根據后續具體合作事宜的進展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OEM交易基礎合同》的主要內容:
上海雪榕生物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同井藤漢方制藥株式會社(以下簡稱“乙方”),就以“繡球菌為原料的功能食品”為基礎的產品(以下簡稱“本產品”)代加工交易相關的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如下:
第一條(目的):甲方銷售的本產品委托乙方生產。乙方按照甲乙雙方事先協商及本協議的約定,制造本產品,甲方買進乙方生產的合格本產品。
第二條(規格):關于本產品的規格,甲方應在甲乙雙方協商后,制作規格書,規格書包括生產工藝、生產參數、原材料質量、配方等要求,并發給乙方,并將規格書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第三條(個別合同):
本合同以下一項條款規定個別合同的共通適用的的基本事項。個別合同中有與本合同不同的規定時,應遵守該個別合同的規定。
甲方向乙方發出記載了商品名、數量、采購價格、交貨期、交貨地點等內容的訂貨單,向乙方訂購本產品,乙方原則上應通過傳真或電子郵件形式回復確認書,一經確認即宣告個別采購合同成立。
第四條(知識產權):
乙方應按照甲方指示的方法、方式,在本產品及本產品的包裝材料等上面標明甲方商標。
甲方委托乙方生產的本產品的商標、專利、商號、標志、外包裝設計和技術等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歸甲方所有,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甲方商標使用于本產品以外,或本協議標的以外的任何產品及事項,不得將標有甲方商標的任何產品出售給甲方以外的第三方,也不得宣傳或使用本產品及相關甲方知識產權。
如乙方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生產、銷售或宣傳使用本產品及本產品相關甲方知識產權的,乙方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交付):乙方應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內,將本產品交付給甲方指定的地點。本產品交付完成前,相關運輸風險、產品風險及責任均由乙方承擔。具體期限雙方另行協商。
第六條(付款方式):發出訂單時預付訂單金額50%貨款,產品完成、出貨前支付余款。
據了解,雪榕醫藥本次與井藤漢方簽署《OEM交易基礎合同》,將充分利用公司多年來在食用菌提取物的研究,規模化生產以β-1,3葡聚糖(主要從繡球菌中提取)為主要成分的功能食品,公司將以該產品為基礎,快速打開市場,并逐步向藥品領域拓展。本次合作是公司在食用菌提取物商品化方面取得突破性進展,公司將與合作方進行深度合作,最大化開發食用菌價值,延展食用菌產業鏈。
資料顯示,雪榕生物主營業務為鮮品食用菌的研發、工廠化食用菌的種植與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