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實施貨幣化安置。獎勵自行選購商品房作為安置房的被拆遷人;因安置小區未開工建設,自愿變更安置方式為貨幣安置,并在婁底中心城區自行購置新建商品房的被拆遷人,按實際購買面積給予500元/平方米獎勵(獎勵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今后,棚戶區改造實施貨幣化安置。
二是停止新建公租房。自2016年1月1日起,婁底中心城區范圍內不再申報公租房建設計劃,新建商品房項目中不再配建廉租房、公租住房。2016年以前申報并列入計劃的公租房項目,按要求繼續完成建設;已明確配建的商品房項目,繼續按原規定執行。優先收購或租賃順利掃尾、形成了有效資產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作為公租房、安置房房源。
三是引導城鄉居民購房。2016年5月19日-2017年8月31日期間,在婁底中心城區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已網簽備案并繳納契稅)的購房人,除享受相關房地產金融及稅費優惠外,如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購房面積90平方米以內(含90平方米)獎勵0.5萬元、90平方米以上獎勵1萬元的標準給予了獎勵,市財政對購房人給予相應獎勵。農民和農民工可在購房所在地申請城鎮居民常住戶口,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隨遷進城辦理城鎮戶口,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不變,原土地承包經營權和集體經濟組織收益權不變。
四是推行購房貸款新政。居民家庭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向下浮動到20%;對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于30%。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逐步將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個體工商戶納入住房公積金政策覆蓋范圍,適當放寬農民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條件;放寬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和貸款條件,取消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限制。
五是鼓勵大眾創新創業。在不違反小區物業管理規范的前提下,經工商部門批準,允許創新創業人員購買或租賃商品住宅作為工商注冊場地和經營場所,并按照《婁底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婁底中心城區商品房銷售的實施意見》給予創業經營場所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