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發布《關于從2016年起提高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的通知》,從2016年1月起,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80元。
其中,省級財政負擔10元(中央財政按現行對我省的補助標準負擔70元,如中央對我省的補助標準繼續調整,則按中央對我省的補助標準增量進一步調整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鼓勵各市、縣(市、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在此基礎上增加本地區基礎養老金標準,所需資金由當地財政負擔。本次提高的省級基礎養老金,原則上不得沖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礎養老金。
《通知》明確,從2016年1月起,各地要按提高后的標準,按時、足額發放城鄉居保養老金,并確保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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