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監管機構對結構性存款進行嚴厲監管的態勢之下,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呈收縮之勢。據央行公布的數據,截至2021年6月末,中資全國性銀行結構性存款余額為6.04萬億元,創下2017年6月份以來新低水平。
出現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下滑,除了結構性存款收益水平下降之外,還有銀行不保本以及不保收益的規定,有可能導致存款人的虧損。據融360數字科技研究院監測數據,7月份新發行的人民幣結構性存款平均預期最高收益率為3.57%,環比下跌2BP,同比下跌18BP。對此,出現投資者“不愿意”買結構性存款以及銀行也“不喜歡”賣結構性存款的現象。正是在這種雙向動因的驅使之下,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在今年年初出現短暫回升之后,自2月份就開始連續5個月下降,5、6月份規模均低于去年年末水平。其中,6月份結構性存款規模相對于2020年4月時的峰值已下降50.24%。另據央行最新數據,截至今年6月末,中資銀行結構性存款余額為6.04萬億元,環比下降4.89%,同比下降44.21%,創下2017年6月份以來新低。從結構上來看,大型銀行個人、單位結構性存款規模分別環比下降7.3%、6.21%,中小型銀行個人、單位結構性存款規模分別環比下降1.88%、4.27%。同時,據融360數字科技研究院不完全統計,今年7月結構性存款共發行1496只,環比下降6.67%。其中,人民幣結構性存款1447只,美元結構性存款49只。
出現這種結局,說明金融監管當局對結構性存款的監管出了成效,商業銀行也按照監管要求在不斷提高結構性存款管理的自律性以及經營的規范性,使結構性存款市場混亂的局勢得到了較好的控制。最為重要的是,結構性存款規模得以收縮顯現的金融成效將會更大,因為金融監管當局嚴厲監管結構性存款的目的是相當明確的,就是通過嚴監管擠出結構性存款的水分,為結構性存款消腫,讓結構性存款恢復本來面貌,使得商業銀行徹底從結構性存款的高成本中解脫出來,從而降低自身負債端的籌資成本,為降低貸款利率奠定扎實基礎,最終為破解實體企業融資貴創造有利條件。同時,監管部門還有一個目的就是管好結構性存款市場秩序,而結構性存款也是商業銀行曾經高息攬存的一個重要暗箱操作通道,監管好了結構性存款,就等于能有效堵塞商業銀行高息攬存的通道。顯然,金融監管當局嚴厲監管結構性存款可謂是一舉多得之舉,無論對于規范存款市場秩序、還是抑制商業銀行籌資成本,更或是降低整個社會融資成本,都將是積極有利的。
然而,盡管嚴監管結構性存款的好處顯而易見,且商業銀行自身也曾深陷結構性存款高成本漩渦之中,但依然還有少數商業銀行癡迷結構性存款,這就導致了“假結構性存款”現象仍然在個別銀行存在。從今年7月16日銀保監會正式對涉嫌假結構性存款的4家金融機構開出近3億元罰單看,除了理財、同業為處罰重點外,有3家銀行被罰原因中就包括結構性存款問題。
從當前商業銀行經營現實看,有三方面原因誘發“假結構性存款”。其一,在當前央行推行存款利率自律機制以及貸款利率LPR形成機制之后,無論是存款利率還是貸款利率都開始呈下滑走向,尤其是長期存款利率下降對商業銀行攬存更是形成較大的沖擊。因為存款利率下跌導致儲戶收益減少,除了少數缺乏投資理財知識的普通存款人只能將自己用來養老、救命的閑錢存在銀行之外,其他具有一定投資理財知識與意識的民眾都會將錢用于投資股市、購買其他理財產品或者基金,這在很大程度上分流了銀行存款,使銀行籌資難度日益加大,尤其是中小商業銀行的攬存前景更加雪上加霜;其二,當前我國商業銀行無論是種類還是數量都相當龐大,商業銀行的競爭無論是在哪一個地區、哪一座城市,都處于高度白熱化狀態。在以存款立行的今天,商業銀行對存款無疑更是投入了十分的精力和財力,這無形中既加大了存款競爭的壓力,也在客觀上催生了攬存中的一些不規范行為,比如假結構性存款就是在商業銀行高強度競爭行為之下衍生的一個金融“怪胎”。更為微妙的是,在攬存競爭中,我國的中小銀行大都處于劣勢,因為其形象、社會聲譽等與國有大銀行或大型股份制商業銀行相比,都對公眾存款缺乏足夠的吸引力,而為了生存就不得不在結構性存款上動歪點子,置監管當局的監管禁令于不顧,依然使出保本收益的“暗招”來鞏固結構性存款規模。其三,由于監管力量不足,監管方式、監管手段等方面存在較大的滯后性或監管真空,使得少數商業銀行抱著僥幸心理,總認為暗地進行假結構性存款的操作神不知鬼不覺,監管機構難以發現和查處。同時,退一萬步,即便被發現了,通過游說給監管機構施加一定的壓力,監管機構可能也會迫于很多壓力,在處罰上也是高高拿起輕輕放下,與其開展假結構性存款獲得的“各種收益”相比,構不成致命的威脅,這樣更加壯大了少數商業銀行實施假結構性存款的膽量。
顯然,監管當局對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的監管不僅不能放松,反而更應該加大查處力度,否則降低商業銀行籌資成本、破解實體企業融資貴等問題將變得遙遙無期。同時,也應意識到對商業銀行假結構性存款的監管是一場持久戰,不能企望一蹴而就,更應該夯實監管基礎性制度,進一步充實監管力量,建立立體監管體系,實現全方位監管,消除監管真空,使商業銀行假結構性存款無處遁形,為徹底凈化結構性存款以及降低商業銀行籌資成本奠定堅實基礎。(作者系中國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