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就有專家學者建議中國也得向美國等西方國家學習,應該大面積地將封閉小區改為街區;而且,中國一些地方還進行過積極的探索、實踐。譬如,在2011年7月,經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通過了《廣州市關于改善中心城區交通狀況的實施方案》,其中提出“優化道路網的結構和布局,重點研究完善與城市干道相匹配的支路微循環系統,推進居住小區封閉市政道路對外開放工作”。
另外,改革開放之后,不計其數的中國人凡事幾乎皆以西方,尤其是美國的為其思維向導、行動準則。
然而,2016年2月21日新華社經授權發布《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后,其中的“新建住宅要推廣街區制,原則上不再建設封閉住宅小區” 、“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和單位大院要逐步打開,實現內部道路公共化”等條文,在輿論場上引起了非常強烈的反彈,指責“權大于法”者有之,聲稱“屁股決定腦袋”者不少、擔憂“業主人身財產安全”者甚多……換言之,在封閉小區變街區的事情上,反對或擔憂的聲音很多、很大。
誠然,從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法律來看,像小區內的公共綠地和道路都屬于業主共有。
但是,如果據此就“妄言”中央層面提出上述意見是“權大于法”、“屁股決定腦袋”,則屬于淺薄、無知,甚至是別有用心。
首先,依照中國體制,無論是中共中央,還是國務院,其提出諸如上述意見,體現的是政策或路線、方針之類的。也就是說,新中國的歷史和現實都普遍要求中共中央、國務院必須履行其制定政策或路線、方針之類的職責。
其次,上述有關意見,僅是時隔37年后重啟的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的配套文件;并且,其既是貫徹落實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的“五大發展理念”之體現,又是符合當今世界的潮流和發展趨勢的正見。
再者,“依法治國”、“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等方略,決定了在沒有通過立法機關等有關方面的支持或同意之前,前述有關意見,就一定角度而言,僅是“一紙空文”,而不具有嚴格的法律意義。
換言之,出臺《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有理有據,然在有關法律尚未作出修改之前,“新建住宅要推廣街區制,原則上不再建設封閉住宅小區” 、“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和單位大院要逐步打開,實現內部道路公共化”等條文,并不具有任何法律意義。
不過,依據某些特色或慣例,有的地方可能會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在封閉小區變街區的事情上搞成“大躍進”。
因何不能“大躍進”呢?
首要的原因是,封閉小區變街區的事情,目前民間反彈比較大。如果某些層面的官方或其它有關方面“霸王硬上弓”, 那么客觀上一定會深化或激化社會矛盾,不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和美麗中國的建立。
第二,由于歷史和現實因素,如果盲目地讓封閉小區變街區,那么相當數量的業主,可能普遍會遇到人身財產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或擔憂。包括安靜宜居的生活環境等都會頓時被“破壞”。
例如,據《南方都市報》等媒體報道,坐落于廣州市番禺區的星河灣小區,早在2001年就建立開放式小區,卻在2013年不得不在小區門口設置關閘,實行全封閉式管理,但“只限車,不限人”。在星河灣物業公布在網上的《封閉式管理方案》中寫道,由于小區和市政道路交會處面積大,且配套商業街等經營場所,往來人員和車輛較多,“封閉式管理是為了滿足業主的需求,也是為了方便管理。”
第三,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很多機關或事業單位,在短期內十有八九不會讓其自身變街區,以“實現內部道路公共化”。如果這樣的單位都“拖拖拉拉”,那么讓為數眾多的業主同意、支持封閉小區變街區,必然會是困難重重。
第四,小區變街區涉及到規劃等不少部門,一般不宜盲目地搞“大干快上”,而盲目地搞“大干快上”通常都會催生“大躍進”。
還有,有關法律的修改尚需時日。如果在此之前“盲動”、“獻禮”——“大躍進”,那事實上就是對“依法治國”等方略的褻瀆。即使有關法律修改完了,也不能搞“大躍進”,因為歷史一再證明“大躍進”是害人害己害國家。
綜上所述,筆者羅豎一認為,切勿將小區變街區搞成“大躍進”。否則,歷史的悲劇將會在中華大地上重演。(文/羅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