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央行出臺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新規(guī)
大額現金交易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 自然人客戶20萬元以上跨境轉賬交易需報送
⊙記者 高翔 ○編輯 浦泓毅
中國人民銀行近日發(fā)布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第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
《管理辦法》對現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和《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兩部規(guī)章進行了修訂、整合。
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指出,上述兩部規(guī)章自2007年實施以來,在我國反洗錢工作起步階段,對于指導金融機構切實履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發(fā)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國內外形勢的發(fā)展變化和反洗錢工作的深入推進,防御性報告過多、有效報告不足等實施當中的問題逐漸顯現,影響了反洗錢工作的有效性。同時,現行大額交易報告標準也已經不能完全滿足反洗錢以及打擊、遏制相關上游犯罪的實際需要,有必要對大額交易報告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與現行規(guī)章相比,《管理辦法》的主要變化有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以及新增以人民幣計價的大額跨境交易報告標準為“人民幣20萬元”。
為何將大額現金交易報告標準從現行的人民幣“20萬元”調整為“5萬元”?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指出,加強現金管理是反洗錢工作的重要內容。國際上現金領域的反洗錢監(jiān)管標準大都比較嚴格。比如,美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的大額現金交易報告起點均為1萬美元(或等值外幣),而監(jiān)管部門為打擊特定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據法律授權還可以進一步下調現金交易報告標準。
此外,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普及、發(fā)展和創(chuàng)新便利了非現金交易,居民的現金使用偏好正逐步發(fā)生轉變,正常的支付需求通過非現金支付工具可以得到更加快捷、安全的滿足,這為強化現金管理提供了有利的條件。最后,我國反腐敗、稅收、國際收支等領域的形勢發(fā)展也要求加強現金管理,防范利用大額現金交易從事腐敗、偷逃稅、逃避外匯管理等違法活動的風險。
對自然人客戶“人民幣20萬元以上”的大額跨境轉賬交易報告標準是《管理辦法》的新增標準。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指出,隨著滬港通、深港通等業(yè)務逐步推進,境內居民個人跨境業(yè)務逐步放開,居民個人跨境人民幣業(yè)務會更加頻繁,設計專門的人民幣報告標準,便于監(jiān)管部門及時掌握人民幣跨境交易數據,開展風險監(jiān)測。
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明確要求金融機構,應當將可疑交易監(jiān)測貫穿于金融業(yè)務辦理的各個環(huán)節(jié);應當同時關注客戶的資金或資產是否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沒有起點金額要求;應當按照規(guī)定時間報送可疑交易報告,最遲不超過5個工作日。THE_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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