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結算12月15日發布了修訂后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銀行證券資金結算業務管理辦法(2016 年修訂版)》(以下簡稱《辦法》),并于2017年1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
中國結算表示,鑒于《辦法》提高了結算銀行的資格準入標準,為實現新舊辦法平穩過渡、保證結算資金匯劃業務持續開展,對于暫達不到資格準入標準的現有結算銀行,原則上允許該銀行繼續開展結算業務,并自《辦法》實施之日起,給予三年過渡期。
《辦法》明確,證券資金結算業務包括結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涉及的資金業務、A股新股發行驗資專戶涉及的資金業務、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專戶涉及的資金業務、派息專戶涉及的資金業務等與公司行為有關的資金業務,以及經中國結算批準的跨境資金結算、期權資金結算等其他業務。
商業銀行申請中國結算的結算銀行資格,應當同時具備“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符合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流動性、資產負債比例等規定”;“總資產在15000億元人民幣以上,凈資產在1000億元人民幣以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等九方面條件。
《辦法》同時明確,結算銀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配合會計師事務所對中國結算驗資專戶和網下發行專戶中的資金進行驗證。結算銀行應確保中國結算對資金結算賬戶資金的安全、及時、準確劃撥,并應對證券結算資金動態作研究分析,做好相應資金頭寸的管理工作。
此外,《辦法》明確,中國結算對結算銀行的證券資金結算業務進行年度考評,綜合考核其開展證券資金結算業務的時效性、安全性與準確性。考評方式可以為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相結合。考評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
結算銀行如果出現“違反與中國結算簽訂的證券資金結算業務方面的協議或中國結算關于證券資金結算業務的任何規定”等十種情況中的其中一種的,中國結算可對其采取風險防范及自律管理措施,具體包括口頭警告、書面警示等12種。
(原標題:中國結算修訂發布 結算銀行證券資金結算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