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信用證的不可撤銷性,信用證的修改必須得到基本當事人、開證行及受益人的一致同意。據UCP600第10條c款,受益人可通過明確聲明和交單行為兩種方式表明其接受或拒絕修改。當受益人不明確聲明其態度時,開證行只能從受益人的交單行為判斷其對修改的態度,此時問題將變得異常復雜。
判斷受益人是否接受或拒絕修改并非憑交單與修改是否相符那么簡單,即使相符可能未接受修改;即使不符,不排除后續表示接受修改的可能。修改并非要么被接受、要么被拒絕,還有第三種可能:無法判斷。為厘清該問題,本文排列組合受益人交單后四種可能的審核結果,以國際商會對修改規則的意見變化為線對這四種情形進行分析,最后探析開證行為獲悉受益人對修改的態度可采取的方案。
一、交單與修改相符,可否判定受益人接受了修改?
UCP600第10條c款規定:如果受益人未能給予通知,當交單與信用證以及尚未表示接受修改要求一致時,即視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從此時起,該信用證被修改。該條款并不全面,所描述實為交單與原證不符、交單與修改相符的“情形一”,忽略了交單與原證及修改均相符的“情形二”。
后來國際商會在R634補充:“一次不受尚未接受的修改影響的交單并不構成受益人對該修改的接受”,即“情形二”下是無法判斷的。某一案例中原證支取金額為10萬美元,允許分批裝運,后開證行修改為5萬美元。受益人未聲明是否接受或拒絕修改,交單支取5萬美元,與原支取金額10萬美元相符,但與修改后的支取金額5萬美元也相符,該次交單不受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影響。到底是接受還是拒絕修改呢?答案是不確定,需要通過受益人后續明示或交單行為判斷,若繼續支取表示拒絕修改,若繼續沉默,則一直保持不確定狀態。所以僅憑交單,只有第10條c款所指情形下,可以判定受益人接受了修改。
“情形一”可以判定受益人接受了修改,什么情形下受益人拒絕了修改呢?
(原標題:辨析信用證修改 被接受或拒絕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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