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校外教育培訓機構成了很多孩子的“第二課堂”,尤其是受疫情影響,線上培訓近年來更是如火如荼地發展起來。然而就在近日,因虛構教師任教經歷、引用不真實用戶評價,作業幫、猿輔導兩家培訓機構均被北京市市場監管局處以警告和250萬元頂格罰款。進行虛假宣傳的商家應當受到譴責,那么,什么樣的行為算虛假宣傳?做虛假廣告是頂多罰個款就能了事嗎?
虛假商業宣傳難逃行政處罰
貨比三家、擇優購買,這是消費者普遍的心態。有些商家為了搶占市場,通過做廣告、發放傳單等手段故意夸大事實,散布一些令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以此使自己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脫穎而出”。對于這種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如果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或個人,為了競爭的目的,針對不特定的商業競爭對象,故意制造和夸大事實,公開以言論、文字、圖形等形式,對商品或服務作虛假宣傳,從而使自己在市場競爭中取得優勢,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屬于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為。
對于如何判斷廣告的內容是否具有虛假宣傳的問題,判斷的標準應根據接受宣傳的消費者的理解,而不是經營者的理解。一般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缺乏仔細分析廣告內容的注意力,只是以普通注意所得到的印象作為選購的基礎,所以應當以一般購買人的注意力作為認定標準。只要會使一般消費者產生誤解,就應當判斷其為虛假商業宣傳。
那么,這種虛假商業宣傳會受到怎樣的行政處罰呢?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對此明確規定,經營者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上述兩家培訓機構被罰,就是依據此項;另外50萬元罰款是因為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交易的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的規定。兩項均為頂格罰款。
此外,如果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按照我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根據情節處以一定金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舉例來說,某旅行社為了謀取利益租用游艇開展“海上一日游”經營活動,并在一家知名網站發布廣告稱:“‘豪華出海’88.8元,一折搶購原價888元豪華游艇出海一日游,免費潛水、海釣、美食……”但游客在登船后被告知,如果要享用免費的美食,需要從普通船艙升到VIP艙。而升艙費需要500元,這些都沒有在廣告中予以明確。最讓游客氣憤的是,廣告中明確寫有“行程到達三亞灣外海東島海域,開始豐富多彩的海上游樂項目”,但實際上該游艇從碼頭出發后直接開向大東海海域,并未到達所宣傳海域。后來經舉報,當地工商局責令該旅行社立即停止違法經營行為,并對其處以50萬元的行政處罰。
做虛假廣告情節嚴重觸犯刑法
隨著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廣告已經滲透到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廣告業日漸繁榮的同時,虛假廣告乘虛而入,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因此,加大力度治理虛假廣告,特別是切實有效地打擊虛假廣告犯罪活動勢在必行。
在新冠疫情暴發初期,全民都十分關注如何有效防控疫情,個別不良商家趁機蹭熱度,借機發布虛假違法廣告推銷商品,夸大產品功效,誤導消費者購買。曾有相關報道,在抗擊疫情期間,某母嬰用品店為促進銷售乳鐵蛋白產品,在微信朋友圈中發布“乳鐵蛋白可以有效抑制冠狀病毒感染,有科學研究報告為證”等廣告宣傳信息,一時間引起眾多消費者的關注和質疑。事實上,該母嬰用品店根本無法提供其廣告宣傳信息的科學結論、權威報告等合法依據。這種情節嚴重的虛假廣告行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涉嫌構成虛假廣告罪,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需要注意的是,虛假廣告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那么,何為情節嚴重呢?一般包括以下情形:多次做虛假食品廣告和藥品廣告的;做虛假廣告屢次受到有關部門處罰仍屢教不改的;因虛假廣告導致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因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重大經濟損失的;其他具有情節嚴重的情形的。
舉例來說,謝某和陳某經商議約定銷售蟲草藥酒賺錢,二人根據投資額分配利潤。在此期間,謝某負責進貨及銷售,陳某負責租賃門市并辦理工商登記等。他們以120元六瓶的價格購進食品級的普通黃酒,在當地鄉鎮租賃會場,舉辦了為期12天的蟲草藥酒推銷會,通過發放傳單、發放禮品、免費試用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參加。會上,二人利用播放視頻課程、現場宣講等方式,宣傳蟲草藥酒可以治療高血壓、風濕病、心腦血管甚至癌癥在內的多種老年疾病,對該酒進行虛假宣傳,并以2980元買一件送一件或零售一瓶580元的方式銷售謀利。截至案發時,二人參與銷售的金額分別達48萬余元和30萬余元。最終法院認定二人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行為均已構成虛假廣告罪,判處謝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萬元;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萬元。
欺詐消費者面臨懲罰性賠償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權益受到法律保護。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虛假宣傳除了要承擔刑事、行政責任外,還需要對消費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如果商家在做商品宣傳的時候,故意告知消費者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事實,進而誘使消費者作出錯誤判斷,這有可能構成誤導消費者的商業欺詐行為。比如明明是普通農家樂,卻宣傳成國家3A級旅游景點招攬游客;明知沙發材質為人造革,卻謊稱真皮進行銷售。對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也就是我們日常所說的“假一賠三”。
舉例來說,胡某在某網店購買了一臺洗碗機,成交價款為2499元。店鋪在其網絡商品展示頁面的名稱及說明位置標明“全自動洗碗機家用獨嵌兩用式消毒烘干”字樣。但胡某在使用過程中發現該洗碗機并不具備宣稱的烘干功能,達不到烘干效果。胡某與該店鋪客服人員溝通,對方回應稱該洗碗機屬于“余溫烘干”“烘不太干”。胡某認為網店利用虛假廣告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構成欺詐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訴至法院。法院認為,案涉全自動洗碗機并不具備烘干的功能和效果,網店以“烘干”這一概念宣傳該產品說明書中所列明的“余溫干燥”功能,構成夸大產品功能的虛假宣傳,屬于誤導消費者的欺詐行為,胡某因被商家誤導而導致錯誤判斷,要求商家支付商品貨款的三倍賠償于法有據,應予支持,遂判決某網店賠償胡某7497元。
此外,我國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領域確立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將民間的“假一賠十”正式引入法律。商家如果在日常經營中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了消費者的損害,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商家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作為消費者,一旦遇到不誠信的商家,要果斷拿起法律武器,積極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投訴或向法院起訴,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有助于懲罰不良商家,維護誠信有序的市場環境。 蔣慧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