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的“上市公司監事會最佳實踐評選活動”頒獎典禮上,證監會上市部副主任曹勇表示,證監會正在持續推進修訂《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他同時提出,解決公司治理“形似而神不至”的問題,需要緊緊圍繞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建設,由行政監管、行業自律和公司自身三方合力。筆者以為,在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中,作為“三會”之一的監事會,與獨董一樣,同樣需要全力擺脫“花瓶”的角色定位。
現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下稱《準則》)發布于2002年,是我國第一個全面系統規范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文件,但畢竟十多年過去了,我國資本市場已有了重大變化。不僅市場規模早已不可同日而語,而且隨著各路資本的進入,股東訴求也呈現出復雜化、多元化的特征,再加上市公司在規范運作、投資者保護等存在諸多方面的新問題,《準則》事實上已不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而《準則》在現有條件下能實際發揮出的作用也已非常有限,因此,修訂《準則》已是大勢所趨。
在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的實際運作中,雖然職責不同,但三者理應處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可事實卻并非如此。以監事會為例。上市公司監事會應向全體股東負責,監督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合法合規性,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但考察滬深兩市,真正能為全體股東負責,切實履行起監督職責的上市公司監事會可說是鳳毛麟角。
2001年,證監會出臺《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然而,在實際運作中,獨立董事制度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中的作用并沒有得到有效發揮。相反,不少上市公司的獨董與大股東穿一條“褲子”,基本上成了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應聲蟲”,真正敢于對大股東說“不”的獨董寥寥無幾。也正因為如此,獨董不“獨”,“花瓶”獨董的現象久為投資人所詬病,改革獨董制度的聲音此起彼伏。
與獨董類似,上市公司監事會的“花瓶”色彩也較濃。雖然《準則》對上市公司監事會的職責、議事規則等都有詳細的規定,然而,在實施或執行過程中往往會打折扣。再如,目前滬深兩市有眾多上市公司發生了股權爭奪戰,A方向上市公司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但掌控董事會的B方往往以各種理由拒絕,此時A方會向監事會提議召開股東大會。根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監事會是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可是,出于利益等多方面因素的考量,上市公司監事會總會與B方保持一致,不履行自己的職責,進而導致A方的股東權利被剝奪。
大家也都看到了,在上市公司股權爭奪戰中,股東無法行使權利的現象非常普遍,而背后則凸顯出相關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紊亂,內控機制形同虛設等問題。此外,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存在的諸多亂象,本質上也是公司治理的問題。
筆者以為,作為上市公司“三會”運作中的重要一環,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大有可為,重要的是,監事會人員組成,將決定其在公司治理中所發揮作用的廣度與深度。根據去年12月發布的《上市公司監事會工作指引》,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一般為奇數,人員應包括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監事。其中,職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按公司章程執行。只是,由于職工代表監事往往代表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利益,所以同樣難逃“花瓶”的命運。
筆者的建議是,上市公司監事會成員席位應按持股比例提名,而不是由大股東說了算。比如大股東持股占總股本的三分之一,設置3名監事,那么大股東提名人數不能超過1名,其他股東提名人數為2名。照這種設置,大股東就難以控制監事會。而且,由于其中兩名監事由其他股東提名,有利于維護其他股東的利益,避免監事會被大股東所掌控,從而成為其“附庸”。再進一步講,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在董事會成員的提名問題上,亦可遵循上述辦法(獨董席位除外),如此,將能避免持股比例較少的股東控制上市公司的局面,也能在最大限度上避免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只代表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利益的現象。
(作者系資深市場觀察分析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