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石大龍 蘇寧金融研究院研究員
來源:蘇寧財富資訊
近期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再度成為熱點。10月份,國務院印發《關于激活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實施意見》,意見要求進一步減輕中低以下收入者稅收負擔,發揮收入調節功能,適當加大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力度。11月上旬,財政部單獨設立個人所得稅處。上述信號被媒體和業內人士解讀為個稅改革加快推進的信號。下面問題來了: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是何種制度?這個制度有何缺陷?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方向又是什么?
簡析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
個人所得稅制度較為復雜,涉及細節眾多,本文主要介紹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中的三個核心要素:稅制、稅率、扣除項。
1.稅制:個人所得稅按稅制設計及其征收方式可分為綜合稅制、分類稅制以及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三種類型。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采取的稅制是分類稅制——將個人各種來源不同、性質各異的所得進行分類,分別扣除不同的費用,適用不同的稅率課稅。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稅項目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財產轉讓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偶然所得及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在內的十一大類項目,不同項目采用不同的征收辦法。
2.稅率:我國個人所得稅率采用超額累進稅率與比例稅率相結合的方式征收。其中,工資、薪金所得,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工資、薪金所得與后兩者的累進級數和級距存在差異。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采取比例稅率,稅率統一為應納稅所得額的20%(參見表1)。
|
3.扣除項:我國個人所得稅扣除項主要包括四類:稅前扣除、免稅項、減征項、其他扣除。
稅前扣除是指繳納個稅前享有的減除額度。如工資薪金所得稅前扣除3500元,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參見表2)。
|
免稅項是指部分不需要繳納個稅的項目,包括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等10個項目。
減征項是稅法規定: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等三種特殊情形,經批準可減征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情形外,稅法還規定了個稅的一些其他扣除。如:對于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可在應納稅所得中扣除,對于個人境外所得可酌情扣除已在境外繳納個稅的稅額等。
現行個稅制度有三大缺憾
個稅改革但凡有任何風吹草動,總能牽動大眾的敏感神經。這根神經為何如此敏感?一方面,個人所得稅關系到大多數人的利益,個稅涉及的納稅人廣,且能讓大家明顯地感受到稅負的存在,使其屢屢成為熱議對象。另一方面,個稅之所以成為許多人關注的焦點,也與當前個稅制度的不盡合理和不夠完善脫不開關系。那么現行的個稅制度存在哪些不完善之處呢?
一是現行稅制影響貧富差距的調節功能。一般來說,中低收入者的收入來源比較單一,稅率固定;而高收入者的收入來源較為多樣化,從整體來看,高收入者的納稅率比工薪階層低,不利于發揮稅收作為調節貧富差距工具的功能。舉例來說,納稅人A每月收入為3萬元,適用25%的超額累進稅率,A每月需納稅5620元,其納稅額與收入之比高達18.7%;納稅人B是高收入者,稿酬獲得500萬元收入,那么按照現行的稅制,500萬元按照30%的稅前扣除和20%的比例稅率,最終納稅額為500萬元×(1-30%)×20%=70萬元,其納稅額與收入之比只有14%,明顯低于納稅人A的個稅負擔。此外,我國個稅是以個人為納稅單位,而不是以家庭,這種稅制忽略了個人作為家庭成員的責任,也不利于調節收入分配和貧富差距。
二是現行稅制不利于納稅公平。現行的個稅制度下,即使兩個納稅人的收入相同,但二者的收入來源、渠道不同,其繳納的個稅也存在較大差別。舉例來說,納稅人A和B每月勞動所得均為30000元,但A有工資薪金和稿酬所得兩個來源,B則全部來自工資薪金;按照工資薪金和稿酬所得的不同稅率計算,A和B每月應繳納的個稅金額分別為3970元和5620元,顯然,收入來源較多的納稅者A稅負要輕很多。再如,A和B每月勞動所得均為4000元,但A為勞務報酬所得,適用800元的稅前扣除+20%的比例稅率;而B為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500元的起征點+超額累進稅率;由此得出A和B單月繳納個稅金額分別為640元和15元(參見表3)。在收入相同的情況下,由于收入來源渠道不同,所繳納的個稅金額有較大差距。
|
三是稅收扣除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我國的個稅采用單一的費用扣除制度,并沒有考慮納稅人贍養家庭人口數量、家庭的醫療教育支出等情況,無法準確反映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其次,現行的按照收入來源進行扣除的模式易導致收入來源渠道較多的納稅人少納稅,有損個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
個稅制度改革的三大方向
根據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及其缺陷,結合國務院、財政部的相關表態,筆者認為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可能主要聚焦以下三點:
一是分類稅制向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方式轉變。分類所得稅制雖然具有征管成本較低等優點,但這種稅制難以滿足稅制公平和收入分配調節的需要。國務院、發改委、財政部等部門多次提出要研究“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改革方案,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當前,我國中低收入納稅者的主要收入來源是勞動所得,而高收入納稅者的主要收入來源于財產性收入,所以個人所得稅制可以將收入分為勞動所得、經營所得、資本所得和其他所得四大類。其中,勞動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等;經營所得包括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資本所得包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統一歸為其他所得。每一類所得適用不同的計稅方式,以體現政策傾向和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
二是個稅專項扣除項目的細化與完善。當前市場對于個人所得稅改革討論最多的就是稅收抵扣的改革,我們認為個稅扣除項改革思路可能主要是從專項扣除方面展開,提高起征點的可能性不大。具體來說,教育、醫療、房貸/房租等更多分類支出或將納入專項抵扣項。未來子女教育支出、醫療支出、贍養老人支出、房租、住房按揭貸款利息等支出都可能納入抵扣項。
三是納稅單位調整。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另一個方向可能是將現行的以個人為納稅單位的稅制轉變為以家庭為單位進行個稅申報的稅制。可能的思路是在計算家庭成員收入的基礎上,扣除必要的家庭支出項目(如房貸利息、贍養老人、子女教育等支出),以獲得家庭的應納稅額。這種改革能避免以個人為納稅單位而造成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