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
■河南經濟報 首席評論員 溫獻偉
據媒體報道,2022年11月27日下午,順豐速運快遞員王彪(化名)在單位上班,突然喊頭暈,被送到醫院診斷為小腦出血,經過開顱手術后,未能遏制病情惡化。11月30日,王彪搶救無效,不幸死亡。對此,當地人社部門不予認定為工傷。因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這起新聞事件并非孤例。2021年3月,“哈爾濱一名門衛在公司收發室突發腦出血,因未在48小時內死亡而未被認定為工傷”的消息,當時也引發網友關注。而在今年全國兩會上,更有代表針對“48小時之限”表示,“48小時搶救時間過于僵化,囿于形式標準,造成很多工傷亡者不能享受工傷待遇。”可以說,工傷認定的“48小時之限”已經到了需要作出改變的時候。
眾所周知,工傷保險制度的出臺,其宗旨是為了讓受到工傷損害的勞動者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以此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些年來,我國工傷保險制度不斷得到修訂和優化。譬如,進一步細化“上下班途中符合工傷認定的情形”等。這些彰顯人文關懷的規定,明確工傷認定邊界,使之在具體實踐中更有可操作性,也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提供了司法溫度和法律保障。
回到工傷認定的“48小時之限”話題,之所以近年來被網友詬病,是因為從2003年制定出臺的《工傷保險條例》沿襲至今,48小時作為一種嚴格限制,始終未能與時俱進,作出相應調整和改變。須知,工傷認定的核心前提條件在于是否屬于工作誘發,如果工作和工傷之間存在事實清楚的因果關系,那么,無論搶救時間多長,最終都應認定為工傷。誠然,《工傷保險條例》關于“48小時之限”的立法初衷在于“48小時是黃金搶救期”。但事實上,這是一種制度上的彈性壓縮。普遍認知和經驗告訴我們,決定搶救無效死亡的時間長短,與搶救手段、用藥效果、病情嚴重程度、病情轉變情況等都存在重要關系。譬如,囿于醫療水平,一些危重病人需要轉院治療,必然耗費時間。如果最終搶救無效死亡,也超出了48小時之限,難道說就不屬于工傷?很顯然,這并不合乎情理。
工傷認定的“48小時之限”不僅有失社會公平正義,也損害了廣大職工的工傷保險權益。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今天,工傷認定的“48小時之限”需要從立法層面進行糾偏,促進法理、情理相統一,讓“工傷認定時限”更具人文關懷,更加有力地保障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