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聯合印發《河南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辦法》,提出礦山企業應按規定在其銀行賬戶中設立基金賬戶,單獨反映基金的提取及使用情況。
《辦法》指出,礦山企業應將退還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和繳存的土地復墾費用統一轉入基金賬戶,專項用于巳有礦山地質環境間題的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對于母公司所屬的子公司因破產倒閉等因素無法繼續履行治理義務的,其原繳存的保證金和土地復墾費用由礦山企業母公司統籌用于子公司所在地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對于責任主體已滅失的礦山企業,其原繳存的保證金和土地復墾費用由當地政府統籌用于轄區內歷史遺留廢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是指礦山企業為依法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土地復墾等地質保護責任而提取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