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破產成本管理的指引》,據了解,新規出臺后將進一步規范和降低破產費用,有效控制破產成本,提高債權清償率和債權人回收率。
關鍵詞:訴訟費用
破產案件訴訟費用依據債務人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適用快速審理機制審理的破產案件,可以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再減半收取。
關鍵詞: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對于破產企業原則上應鼓勵資產整體轉讓,避免零散出售造成費用成本增加,價值貶值。
管理人清理債務人財產需要委托審計機構時,應當通過公開競聘的方式確定;在同等條件下,把報酬報價作為確定機構的主要因素。
為節約成本,減少開支,對債務人財產的評估,鼓勵進行網絡詢價或定向詢價。
破產財產處置應以網絡拍賣為優先,堅持價值最大化原則,兼顧處置效率,最大限度提升財產變現溢價率。
關鍵詞: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管理人因執行職務外出產生的差旅費、住宿費等,參照破產企業所在地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執行。
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通過聘請本專業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不得單獨列支費用,所需費用從其報酬中支付。
破產清算公司通過聘請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不得單獨列支費用,所需費用從其報酬中支付。
關鍵詞:管理人報酬
有兩家以上同級管理人參加同一案件競爭的,人民法院應把管理人報酬報價作為重要考量因素,沒有充分理由不得確定報價更高者擔任管理人。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并確定報酬方案后,取得報酬較高的管理人,有義務接受法院指定擔任一個低報酬或無報酬破產案件管理人。
人民法院可以對企業破產財產價值較高的案件與企業破產財產價值較低的案件進行統一打包,一并指定破產案件管理人,并綜合案件情況,統籌考慮,確定管理人的報酬。
在企業破產程序進行中,對相關企業合并破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實際情況對合并破產案件的管理人報酬適當進行調減。
關鍵詞:共益債務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進行慎重分析甄別,應當把有利于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作為判斷合同是否繼續履行的原則。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繼續經營的,職工工資參照本地同行業同類人員標準執行。對特殊崗位或特殊行業的破產企業,需要吸收具有專業資質能力的人員參與經營管理的,其工資待遇可參照本地同行業同類人員標準執行。
管理人對在破產程序進行中所支出的水電、物業、維修、倉儲、運輸、保管及辦公費等日常開支和其它必要開支,應編制費用預算清單,并制定嚴格的開支審批程序,控制超預算支出。(河南商報記者 崔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