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15年,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再次修訂。10月27日,銀保監會發布了新修訂的《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晰準備金的種類及評估方法、內控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將非壽險準備金評估規則與會計準則、償二代監管制度協調一致。
業內人士認為,《辦法》的發布將有利于進一步完善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監管制度,增強非壽險準備金監管的科學性和有效性,促進保險公司健康發展。
新增內控管理、監督管理等規定
相較于2005年《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試行辦法》),新修訂的《辦法》新增了內控及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要求。
具體來看,首先是將非壽險準備金評估規則與會計準則、償二代監管制度協調一致;其次是總結提煉準備金監管的實踐經驗,將《試行辦法》配套規范性文件中關于準備金監管的相關制度進行了梳理,集中體現在《辦法》中。
《辦法》對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的提取方法進行適當調整優化,新增賠付率法;強調保險公司提取的各項非壽險業務準備金應包含風險邊際并考慮貨幣時間價值。
對此,愛問保險CEO龐博表示,長期以來,險企在非壽險業務準備金評估上,往往財務口徑、精算口徑和業務口徑在結果上都存在一定的偏差,通過口徑一致、增加算法,可以使準備金評估更符合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
此外,《辦法》還增加了內控管理規定,督促保險公司完善準備金工作相關制度;要求保險公司的董事會、管理層、精算及相關職能部門、分支機構在準備金管理中分級授權,權責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約。要求保險公司加強準備金評估所需數據的質量管理、建立并完善準備金評估信息系統、建立分支機構的準備金評估或分攤機制等。
龐博指出,增加內控管理是為了進一步幫助險企明確準備金評估流程,做好準備金的評估管理,明確職責,總精算師簽字與職業生涯掛鉤,促使險企要更加注重于企業的長期經營穩定。
再者,《辦法》還增加了監督管理規定、法律責任規定,并刪除了《試行辦法》中的準備金報告章節,作為細則另行發布。如要求保險公司向銀保監會按照規定披露準備金信息,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送準備金評估報告、準備金回溯分析報告和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報告;保險公司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準備金評估報告、準備金回溯分析報告以及相關報表、文件、資料的,或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準備金的,由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依照《保險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補齊非壽險準備金監管短板
時隔15年,銀保監會緣何要對《辦法》進行修訂?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原保監會于2005年頒布的《試行辦法》時間較早,財險行業關于準備金計提的內外部環境發生了較大改變,其中的一些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的相關要求和市場變化,需要通過系統性的修訂來進行完善。
在外部環境方面,2009年開始實施的《關于保險業做好<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實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2號解釋》)中關于非壽險業務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準備金的現金價值、準備金的風險邊際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要求。2016年開始實施的償二代監管制度中關于非壽險準備金的口徑與《2號解釋》的規定一致。《試行辦法》存在一些與以上兩個制度不相適應的規定,因此需要進行相應修訂。
內在需要方面,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試行辦法》發布時,非壽險行業精算管理處于發展中的階段,市場環境也比較簡單,當時《試行辦法》的發布主要是為了規范非壽險準備金的計提方法,而在內控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有所缺失。目前,非壽險行業精算管理已經相對成熟,非壽險準備金監管工作中出現的各種情況也愈加復雜,需要對非壽險準備金的監管制度及法律責任進行明確及細化。
《辦法》的發布能起到何種作用?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的發布,將有利于進一步完善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監管制度,增強非壽險準備金監管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提升保險公司準備金管理水平。
一是《辦法》使非壽險準備金監管制度與會計準則及償付能力監管規定做到了協調統一,為保險公司的非壽險準備金評估和管理提供了更加完善、可循的制度依據。二是對非壽險準備金監管的各項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梳理。三是補齊了非壽險準備金監管制度的短板。
龐博也認為,《辦法》的修訂對于整個行業來說是具有積極意義的,可以讓行業更加真實地反映經營結果,促使險企健康發展,但不排除會造成個別險企出現短期經營壓力。(記者陳婷婷實習記者李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