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新《安全生產法》)開始實施。新《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要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據了解,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也簡稱為“安責險”。是指保險機構對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有關經濟損失等予以賠償,并且為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提供事故預防服務的商業保險。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并將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十一條規定:“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同時,新《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新《安全生產法》實施以后,對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來說,安責險是強制必須要進行投保的險種。而在其他行業、領域,則有鼓勵性,而非強制性。
“安責險是一種帶有公益性質的強制性商業保險,與工傷保險及其他商業保險有著明顯區別。”業內人士解釋,安責險具有事故預防功能,保險機構必須為投保單位提供事故預防服務,幫助企業查找風險隱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從而有效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在政策上,安責險是一種帶有公益性質的強制性商業保險,八大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投保,同時在保險費率、保險條款、預防服務等方面必須加以嚴格規范;在功能上,安責險的保障范圍不僅包括企業從業人員,還包括第三者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相關救援救護、事故鑒定和法律訴訟等費用。
與安責險相比,工傷保險是一種強制性的社會保險,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意外傷害險等是普通的商業保險,保障范圍均不及安責險,并且缺乏事故預防功能。總之,安責險與工傷保險及其他相關險種相比,覆蓋群體范圍更廣、保障更加充分、賠償更加及時、預防服務更加到位。據了解,目前絕大多數財產險公司都有安責險相關產品。如太保產險年服務企業數量超過12萬家,承保安責險風險保額超過4萬億元;業務領域不僅包括高危行業,也涵蓋眾多小型企業、工貿企業、沿街商鋪與市場以及餐飲等服務行業。
“針對新《安全生產法》的要求,目前各險企對安責險產品可能會進行升級修訂。”業內人士表示,險企發展安責險面臨挑戰,對于風險隱患大的投保單位,缺乏有效的手段制約其按期整改;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點多面廣”,各行業領域特點不同。所以,對于實現“以防為主、防抗救結合”的目標,保險業設計的浮動費率還不精確,主動進行風險管理的各方面積累和投入更需要加強,相關保險項目的標準規范有待進一步完善。此外,保險業與相關政務信息平臺的數據互聯互通機制還需要進一步地暢通。(記者李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