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銀保監會發布罰單顯示,因存在存在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違法行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被罰款50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分別對時任人保財險副總經理吳建林、時任人保財險信用保證保險事業部總經理倪宏警告并罰款10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銀保監會對人保財險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經查,人保財險存在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違法行為,具體包括:
一是修改后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經批準或者備案后,在新訂立的保險合同中使用原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2013年10月24日,人保財險向原中國保監會申請備案《合同履約保證保險條款》;2013年12月4日,該條款備案通過。2018年4月26日,人保財險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備案《借款合同履約保證保險條款》;2019年1月24日,該條款備案通過,原《合同履約保證保險條款》同時廢止。自2019年2月至11月,人保財險在與某集團合作中承保的合同履約保證保險業務,保險單均顯示為《合同履約保證保險條款保險單(電子保單)》,投保單所附條款均為2013年備案的《合同履約保證保險條款》。
二是未嚴格執行經中國銀保監會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費率。自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人保財險在與某集團合作中承保的合同履約保證保險、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及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多年期)業務,人保財險均直接采用該集團推送的“保險費率數據”對單一客戶進行承保,但該集團的保險費率核定規則與人保財險備案的保險費率核定規則不同。人保財險未嚴格按照經中國銀保監會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費率核定單一保單的保費。
三是未嚴格執行經中國銀保監會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在人保財險的合同履約保證保險、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及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多年期)備案條款中,均有“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內容。人保財險在與某集團合作中,根據人保財險業務系統的功能設置,電子保單的生成,需要外部(含投保人)發起觸發(查詢、下載等)動作,才會在系統中生成相應正式電子保單,即電子保單不觸發,不生成。人保財險在借款人投保成功后,只是將電子保單的下載鏈接返回給該集團;自2019年9月起,借款人投保成功后,可在某APP“借款詳情”中查看保費金額、電子保單等信息。該集團在與人保財險的業務合作中,僅作為互聯網金融信息平臺,提供業務推薦服務,而非投保人的代理人。人保財險未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時任人保財險副總經理吳建林,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時任人保財險信用保證保險事業部總經理倪宏,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記者 陳婷婷 實習記者 胡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