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中國銀保監會對原保監會印發的《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試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
據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原保監會于2005年頒布《試行辦法》,此后出臺了一系列配套的規范性文件。由于制定《試行辦法》的時間較早,財險行業關于準備金計提的內外部環境發生了較大改變,其中的一些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的相關要求和市場變化,需要通過系統性的修訂來進行完善。
一是會計準則等監管要求的變化是修訂試行辦法的外部客觀要求。2009年開始實施的《關于保險業做好<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實施工作的通知》(下稱《2號解釋》)中關于非壽險業務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準備金的現金價值、準備金的風險邊際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要求。2016年開始實施的償二代監管制度中關于非壽險準備金的口徑與《2號解釋》的規定一致。《試行辦法》存在一些與以上兩個制度不相適應的規定,因此需要進行相應修訂。
二是修訂《試行辦法》是補齊準備金監管制度短板的內在需要。《試行辦法》發布時,非壽險行業精算管理處于發展中的階段,市場環境也比較簡單,當時《試行辦法》的發布主要是為了規范非壽險準備金的計提方法,而在內控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有所缺失。目前,非壽險行業精算管理已經相對成熟,非壽險準備金監管工作中出現的各種情況也愈加復雜,需要對非壽險準備金的監管制度及法律責任進行明確及細化。
《征求意見稿》共分六章,分別為:總則、準備金的種類及評估方法、內控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四十二條。《征求意見稿》相比《試行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六方面:
一是將非壽險準備金評估規則與會計準則、償二代監管制度協調一致;
二是總結提煉準備金監管的實踐經驗,將《試行辦法》配套規范性文件中關于準備金監管的相關制度進行了梳理,集中體現在《征求意見稿》中;
三是增加內控管理規定,督促保險公司完善準備金工作相關制度;
四是增加監督管理規定;
五是增加法律責任規定,依據《保險法》對準備金相關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明確;
六是刪除《試行辦法》中的準備金報告章節,作為細則另行發布。
銀保監會上述負責人表示,《征求意見稿》的發布,將有利于進一步完善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監管制度,增強非壽險準備金監管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提升保險公司準備金管理水平。
一是《征求意見稿》使非壽險準備金監管制度與會計準則及償付能力監管規定做到了協調統一,為保險公司的非壽險準備金評估和管理提供了更加完善、可循的制度依據。
二是對非壽險準備金監管的各項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梳理。原保監會關于非壽險準備金監管曾出臺了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準備金基礎數據管理、回溯分析、工作底稿、準備金報告等方面,但沒有經過系統的梳理和完善。《征求意見稿》將上述內容進行了梳理歸納,形成一套非壽險準備金監管制度。
三是補齊了非壽險準備金監管制度的短板。《試行辦法》在內控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內容存在缺失,準備金監管實踐中也出現分支機構準備金隨意調節、準備金有利進展釋放等問題,因此本次修訂工作重點針對準備金的監管制度及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及細化。
下一步,中國銀保監會將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建議,根據意見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征求意見稿》,并適時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