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一毛皮加工廠負責人李某及工人曹某、李某蓮,明知他人生產加工食用油,而為其生產、銷售有毒、有害人體健康的非食品原料“地溝油”,銷售數額達320余萬元,其行為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近日,涪陵區法院分別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642萬元;判處曹某和李某蓮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2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李某于1996年6月20日注冊成立李某加工廠,該廠經營范圍為生產、銷售豬皮、禽畜內臟、禽畜油渣、餐飲廢油(潲水油),僅限于銷售給飼料生產企業和生物柴油提煉企業,李某蓮負責收購生豬宰殺后廢棄的腸細膜、淋巴結、部分內臟、血管、劣質豬肉等。2009年10月,李某與墊江某加工廠負責人林某聯系銷售食用油后,要求工人曹某將李某蓮收購的材料,與收購的餐飲廢油(潲水油)分開煉制,并將煉制的成色較好的豬油銷往墊江某加工廠。墊江某加工廠將李某收購的“地溝油”通過加工后當作食用油,并銷到墊江、貴州等地供人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