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5日,購房資質審查通過后,楊先生和中介公司多次聯系王女士辦理網簽手續。“但因房價飛漲,對方態度大變,遲遲不肯配合辦理網簽。”楊 先生說,去年8月14日,北京市住建委、通州區政府出臺《關于加強通州區商品住房銷售管理的通知》,根據該通知的規定,他不具備在通州區購買商品房的條 件。
楊先生認為,王女士的行為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使其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為此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被告返還定金10萬元,承擔違約金60.6萬元、房屋漲價損失80萬元、中介公司退還居間服務費45450元等共計155萬余元。
要求被告履約被駁
據悉,楊先生曾起訴王女士,稱對方不賣房不配合網簽,導致其最終喪失在通州區購房的資格,為此要求王女士繼續履約。但法院認為,根據限購令,現楊先生不 具備在通州購房的條件。住房限購政策在性質上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質,是對房地產市場加強和完善宏觀調控的重要舉措,確實對房屋買賣合同能否繼續履行造成重大 影響。因楊先生不符合通州購房條件,且雙方未辦理網簽手續,造成合同在事實上的不能履行。楊先生堅持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 持。之后,他再次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