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綁匪作案的農家院落內遺棄的繩子和皮帶。
房主稱這是綁匪租房借口“烘烤根雕”而新建的烤爐。
院內一片狼藉。
宜賓富豪被綁架脅迫殺人案,記者探訪案發現場
宜賓億萬富翁報案,稱被綁架勒索,其間還被脅迫殺人(本報18日報道)。18日下午,記者走進案發地所在農家出租屋,直擊現場,試圖“還原”案件細節。
記者在這個農家院里看到疑似焚燒尸體的烤爐、捆綁人質用的膨脹螺釘殘留痕跡、捆綁人質的繩子、受害人章英啟家附近超市購買的食物,鐵床、煙頭、口罩、手套……與此同時,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截至目前,綁架章英啟的劉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目前尚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案發多日 村民驚聞綁架殺人案
11月18日中午,記者根據當地村民提供的線索,前往事發地,從宜賓城區出發到事發小屋,看似不遠的路程,記者卻輾轉花了近一個小時。
按照村民提示,記者從天池大橋旁的一條泥濘小路下橋,順著懸崖峭壁邊上長滿青苔的小路蹣跚下山,遇到陡坡時,每走一步,記者的腳都在發抖。一段500米左右的山路,記者走了近半小時。下山后,再步行幾百米泥濘的鄉村公路,到達事發地點。
附近村民介紹,這條路很少有人走,開車要從柏溪鎮馬鳴溪大橋才能到達。由于事發地偏僻,村民均表示事發時并未發現任何異常,直到辦案刑警帶犯罪嫌疑人來指認現場時,才驚聞有命案發生。兇案現場 還有很多殘留物品
記者來到事發地時,發現這是一棟修建較好的民房,院壩外鐵門緊閉,門上的鎖已被破壞,院壩長滿了青苔。院內緊挨大門的地方有一條斷了的繩子,旁邊是一根皮帶和一只男式鞋子,附近還有許多使用過的白手套、藍色塑料袋和一些食品袋、礦泉水瓶等雜物。
屋主小熊(化名)介紹,原本客廳內什么也沒有,現在卻多了一張鐵床和一根鐵制煙囪,客廳地上隨處可見凌亂的煙頭。
穿過客廳,記者順著一個鋪著地毯的樓梯走上二樓,樓上布局為四室一廳。樓上客廳的茶幾上仍殘留有未吃完的方便面、面包、礦泉水等。記者發現該面包是于11月7日10點54分在南岸某超市購買,而該超市正好位于章英啟住所附近——南岸航天路與戎州路交界處。
看到面包包裝上打印的購買時間11月7日10點54分和購買地點,聯想到宜賓警方公布的案件發生時間11月10日晚9時許,可以推測綁匪提前就做好了充分的準備。
在警方公布的案情通告中提到,章英啟是被綁架至此。到此后,他被關在何處?帶著這個疑問,記者特別留意到了客廳后面的一間光線較暗的小屋。記者發現屋內只擺放了一張被人翻轉過的床墊,斜放著倒在床尾。床頭兩側的墻上,分別被打了一顆膨脹螺釘,和電影中綁匪綁架受害人的現場極其相似。“根雕烤爐”疑用作“焚尸爐”
據本案中受害者張莉莉(化名)的親屬介紹,11月11日,他們接到警方通知,12日才到達宜賓辨認尸體。“見到張莉莉的尸體時,已經被燒得不成樣子,根本無法辨認。”親屬透露,警方已抽取三個孩子的血液,送往北京驗DNA,以確認身份。
從家屬的口中,記者得知張莉莉被殺害后,尸體有被明顯焚燒的痕跡。焚尸的地方在哪里?帶著疑問,記者仔細察看了房屋周邊情況。
在小院壩中,記者發現一堆木材和一堆煤炭。經過一條小巷,記者來到屋后,在此處發現了一個新修的烤爐。小熊介紹,烤爐不是自己修的,黑炭和木材也是新添的。
這個烤爐長約2米,寬約1米,地上散落著很多未燃燒盡的煤炭。附近有一塊長方形鋼板,鋼板中間有一個長方形的孔。烤爐有一根圓柱形煙囪。烤爐附近丟棄著許多一次性手套。爐內有燒過的黑炭和木材,爐頂上新搭的頂棚已被熏黑。
小熊介紹,以前屋后院是養雞鴨的地方,房屋租出去后,租客說做根雕要烘干,就在這里修了烤爐。
記者發現,整個案發現場,這個烤爐是唯一一個有焚燒痕跡的地方,這里會不會是犯罪嫌疑人焚燒尸體的地方呢?記者不禁嚇出一身冷汗。提前一月 嫌疑人租下房屋
小熊向記者介紹,今年10月,有三名男子(后證實為本案犯罪嫌疑人)找到他,表示想租下房子做根雕。小熊考慮到房子本身就空著,沒有多想就把房子租給了他們。10月20日,三人以陳姓男子的名義租房,雙方簽下租房合同,租房時間約定為一年。隨后,租客將半年房租一次性付給小熊。
小熊稱,租客對他說自己做的根雕單個就可能價值好幾萬,為確保物品安全,租客想把房子大門的整套門鎖換掉。小熊同意了。
“我們都是17日下午才知道家里發生的綁架案。”小熊說,房子既然租出去了,他也不便隨時回去。租客換鎖后,他曾回去拿過一次衣服。當時,他好奇地問了租客為什么沒有工人,對方稱工人還沒有來。至于房屋出租后的使用情況,小熊表示一點都不清楚。
對發生在眼皮底下的綁架案,小熊連連搖頭說:“沒想到一個看上去老實本分的根雕老板,竟然是綁匪。”
被害前一天 受害人準備回家過節
11月18日下午,記者走訪宜賓市翠屏區建設路,發現這里有10余家各類按摩、足浴店。記者最后在公交站附近找到了被害女子張莉莉工作的按摩店。該按摩店已經更換了新的招牌。
記者從店主處獲悉,張莉莉在事發當晚10點多下班后離開按摩店的。“當時好像是有一個男的在等她,她是和那個男的一起離開的。”店主回憶,受害者在按摩店才工作了一個月左右,只有十多天在該店上班,其余時間在其他地方上班。
該按摩店一按摩師表示,對張莉莉不是很熟悉,但是非常同情她的遭遇。
“張莉莉23歲,有三個孩子。”據受害人家屬介紹,張莉莉當時準備第二天回家過節,沒想到那晚一出去就沒有音信了。
據受害者家屬介紹,張莉莉比較勤快,經常幫著家里干農活,從涼山州來到宜賓2個月左右。“11月10日下午,張莉莉準備離開宜賓回家過節時,還去找老板結算過工資。”
“本來還準備第二天和姐姐一起回家過節,沒想到……再也不能見面了。”說起姐姐的不幸遭遇,妹妹張巧(化名)淚水奪眶而出。張巧回憶說,事發當天晚上七八點左右,兩姐妹還通過電話聯系過。張巧說:“姐姐之所以和那幾個人一起出去,是因為相互認識,那幾個人是按摩店的客人。”
張巧說:“姐姐留下了3個孩子,最大的才5歲。希望警方盡快破案,將殺人犯繩之以法,告慰死者。”
法|律|圓|桌|會
受脅迫殺人是否追究刑責
關鍵看“是否唯一選擇”
宜賓富翁被綁架受脅迫殺人,在網絡上引起了熱烈討論。受脅迫傷人應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18日,全國多位知名法學專家在接受華西都市報采訪時表示,關鍵還得看被脅迫時的客觀情況,是不是真的“唯一選擇”。著名刑法學專家洪道德:
殺人自救是否是唯一選擇需要充分證據
洪道德說,首先要確認是否有“殺人”的事實。“如果有,接下來需要弄清楚是一個人殺的,還是和綁匪一塊殺的。”洪道德說,“如果是一個人,那么他是自由揮刀殺人,還是被動被綁匪抬著胳膊刺向被害人,如果是被動,毫無問題是無責。”
洪道德說,如果受脅迫后是自由揮刀殺人,就要確認當時綁匪是否對其做出了讓他無法選擇的決定,即只有殺害被害人才能保住自己生命是唯一選擇。如果是這種情況,受脅迫殺人行為或可以被認定為“緊急避險”,可以不承擔刑事責任。
洪道德說,核心問題就是,是否有證據表明只有殺害被害人才能保住自己生命是唯一選擇,而且這個證據要非常的充分。如果當時綁匪只是言辭恐嚇、語言威脅,則不能被認定為“緊急避險”,則涉嫌構成故意殺人罪。川大法學院教授萬毅:
關鍵看富豪當時有無選擇的余地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萬毅說,當生命被威脅時而侵犯他人生命,我國法律實務界一般認為是脅從犯。事實上,這種情況在刑法學上一直是比較大的爭議點。萬毅說,有一種緊急避險的情況和這種情況有些類似,但緊急避險的前提是挽救一個大的法義,而不得不傷害一個小的法義。
萬毅說,如果該富豪當時因外在的強迫和控制,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完全喪失了意志的自由,進而喪失了選擇行動的自由,沒有選擇的余地,則依據《刑法》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萬毅說,如果該富豪當時尚有選擇的自由,則涉嫌構成共同犯罪中的脅從犯。“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加之其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節,可以對其不起訴。知名死刑復核律師謝通祥:
不屬于緊急避險綁匪涉嫌故意殺人
“從目前已經披露的情況看,犯罪嫌疑人的目的非常明確就是要用‘殺人行為’來要挾富翁不報警。”知名死刑復核律師謝通祥接受華西都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章英啟的行為該如何認定?謝通祥認為,遭到綁架后被脅迫殺人涉嫌構成故意殺人罪,綜合分析其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死亡后果,且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主觀上屬于被脅迫實施殺人行為,并非完全出于自愿,相對于其他四名犯罪嫌疑人屬于脅從犯,具體脅迫到何種程度還需要其他證據予以證實。刑法第二十八條對于脅從犯有明確的規定: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里的犯罪情節主要包括兩方面,第一、被脅迫的程度,第二、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根據媒體披露的信息,章英啟在事后第一時間報警并且投案自首,根據法律規定可以作為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是否屬于緊急避險?謝通祥認為,被脅迫殺人的行為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緊急避險,緊急避險行為是用損害一種法益來保護另一種法益的行為,原則上避險行為要有必要的限度,并不是沒有限制的,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應該小于所避免的損害,屬于法益大小之間的權衡,而兩個生命權法益相等,從客觀方面分析并不存在大小之分,所以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緊急避險。“呼格案”代理律師王振宇:
已構成犯罪要件,涉嫌故意殺人
王振宇認為,被綁架后被迫殺人已構成犯罪要件,涉嫌故意殺人。“被脅迫犯罪,如果有自首等表現,具體量刑上會有所考慮。”王振宇說,富翁受脅迫殺人應該不構成緊急避險。“不能因為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就殺害另外的人。”
王振宇說,脅從犯應減輕處罰,應在三至十年間,具體還要看其他情節。刑辯律師:
得到家屬諒解,最低可免于刑罰
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重慶金牧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川認為,受脅迫殺人具有特殊性。如果得到家屬諒解,加上有自首情節,最低甚至可以免于刑事處罰。
黃川說,此前,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偵破兩起賣淫女被三名男子脅迫去殺“同行”的離奇案件,檢方隨后根據調查結果作出不起訴決定,當時引起很大爭議。
相|關|案|例
約定殺人后自殺事后承認從未想死被判無期
2010年,兩名北京科技大學女生胡明月和張翼(均為化名),在交往中產生厭世情緒。當年1月2日凌晨,兩人在一家酒店中相約由胡明月殺死張翼,胡明月再自殺。胡殺人后未自殺,而是選擇報警自首。胡明月事后稱,其實就在二人商量行動的過程中,她從沒有真想自殺。不久后,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胡明月無期徒刑。
兩賣淫女被脅迫殺同伴檢方作出不起訴決定2007年3月,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偵破兩起賣淫女被三名男子脅迫去殺“同行”的離奇案件,兩名賣淫女被害,三名殺人案件的主謀讓賣淫女自相殘殺掌握證據后可以控制她們而漁利。考慮到殺人出于被迫,昆明市檢察院對實施殺人的兩名賣淫女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此事隨后在業界引起爭論。
更多精彩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