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由:違法加建遭停電
據了解,林女士是情侶路某小區房屋的業主,2013年5月,她聘請了裝修公司對該房屋進行裝修。在裝修過程中,林女士在自己的專有露臺上搭建了陽光屋頂。對此,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香洲分局于2013年12月進行了查處,并依法發出了《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要求林女士自行拆除在露臺上違法搭建的建筑物。林女士認為自己的裝修行為合法,仍然繼續施工。2014年1月,市城管執法局香洲分局發函要求珠海供電局配合,對林女士的房屋作出了停電措施。
林女士表示,該房屋總共被斷電95天,導致裝修工期延誤,按照當時與裝修公司簽訂的《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因林女士導致裝修工程工期延誤須向裝修公司支付違約金,每延誤一天林女士需按施工合同總額的0.5‰向裝修公司支付違約金,原告與裝修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總造價為人民幣890336元。于是,林女士向香洲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珠海供電局賠償經濟損失42291元。
焦點:是否違反供用電合同
在庭審中,原告林女士與被告珠海供電局爭議的焦點在于,珠海供電局配合市城管執法局香洲分局實施停電,是否違反了其與林女士之間的《居民客戶供用電協議》。
林女士認為,她一直按時繳納電費,但珠海供電局卻在沒有事先告知的情況下長時間中斷供電,這種行為已屬違約。
珠海供電局則辯稱,該局是在收到市城管執法局香洲分局《關于協同實施停供香洲情侶路某小區某棟某房違法建筑施工用電的函》后,才協助該部門停止向林女士房屋供電的,這一行為有理有據,并沒有違約。同時,珠海供電局在該案中只是一個受托協助的主體,如果林女士認為停電對其造成損失,應該依法起訴市城管執法局香洲分局,而非珠海供電局。
判決:珠海供電局停電行為不違約
經一審審理,香洲法院認為,根據地方性法規《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供電部門負有配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在自己的業務范圍內協同實施停供用電的義務,但該法規并未同時賦予其審查所配合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以及拒絕協助的權利,因此,珠海供電局根據行政執法的需要而配合協助實施停電措施是有法律依據的,不能認定為違約行為。
香洲法院一審判決林女士要求珠海供電局承擔相應損失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林女士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珠海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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