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起波瀾
原告嘉興市大江南絲綢有限公司(簡稱大江南公司)今年3月向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大江南公司在訴狀中稱,原告自2000年開始直至2005年止,投入交易市場資金共計約1.39億元,參加該市場繭絲綢電子交易。2005年11月,原告發現交易市場肆意操縱交易,存在諸多違反交易規則的嚴重違規行為,導致原告經濟損失巨大。2005年11月27日,原告通知交易市場和結算公司退出在交易市場的全部交易活動,其在交易期間所發生的交易行為及法律后果應依照我國現有法律法規重新確定,并將就其因交易市場的非法交易和違規交易已產生的全部損失追究交易市場等相關單位的賠償責任。
被告繭絲綢交易市場認為,大江南公司因為參加交易受到的損失已經在前案中得到了賠償。大江南公司的起訴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
10月30日庭審爭議的焦點是被上訴人的行為是否侵占了大江南公司的巨額資金?大江南公司本次起訴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大江南于2006年1月首次起訴,至2013年5月31日最高院再審判決大江南勝訴。這件案子又于2015年3月起訴。
中國證券報記者了解到,2006年1月26日,原告將其中約2327萬元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一審,二審都沒有勝訴。原告申訴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終查明,二被告在交易市場存在諸多違規違法行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判決,全部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大江南公司認為,目前部分資金已由原告通過正常的訴訟程序得到返還,而本案所涉3200萬余元與已經結案的得償資金性質相同,但被市場侵占情況更為嚴重,其手段更為直接,理應受到法律保護。故原告依法起訴。
今年7月,嘉興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定,交易市場(指嘉興繭絲綢交易市場)所組織的合約買賣,符合期貨交易的相關特征。但在大江南參加交易時,《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尚未實施,故不能當然認定交易市場因不具備相應資質而導致與之有關的交易無效。
法院認為,無法認定交易市場仍然存在侵占大江南公司資金。因此,一審判決不支持原告訴求。
據了解,和大江南公司一樣參與繭絲綢交易而招致巨虧的企業有數十家,相關訴訟從2005年陸續出現,分別經安徽省、江蘇省和浙江省的法院開庭審理。這場歷時5年多、波及多省的電子盤交易糾紛被稱為“嘉興繭絲綢事件”。
大江南公司代理律師蒲峻麟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在以往的審理中,法院對繭絲綢交易所的行為是否為變相期貨交易的問題大多回避,沒有明確認定。而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可以說是首次認定繭絲綢交易市場的行為“符合期貨交易的相關特征”,這一點值得關注。
十年訴訟
2010年9月,浙江省高院委托上海眾華滬銀會計師事務所對該糾紛進行司法會計鑒定。
鑒定結果認為,嘉興繭絲綢交易結算有限公司未對會員單位交易保證金進行專戶存儲,會員單位的保證金與嘉興繭絲綢交易結算公司的自有資金或代付資金在銀行賬戶中無法有效區分;由于嘉興繭絲綢交易結算有限公司實收資本僅500萬元,且無其他形式自有資金,截至2005年11月9日,卻累計發放貸款1.37億元。
因此,相關結算公司曾動用客戶保證金、存在虛擬增加客戶交易保證金的情況。
基于司法鑒定結果,2010年12月浙江省高院二審判定絲綢市場和結算公司等賠償大江南公司15,182,786.89元保證金損失中的60%。但大江南公司堅持認為其全部損失都由交易市場等違規操作所導致,向最高院申請再審,最高院經審查認為符合再審條件,決定再審并予以提審。
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司法會計鑒定書》,判決交易市場、結算公司賠償大江南公司的全部保證金損失15,182,786.89元,返還大江南公司的保證金8084454.38元。
但大江南公司認為,其投入交易的1.39億元,損失達52424583.17元。現在部分資金已由原告通過正常的訴訟程序得到返還,而剩余的損失29157341.90元與已經結案的得償資金性質相同,也應受到法律保護。因此,于今年3月再次起訴。
繭絲綢交易所早在十多年前的行為是否屬于變相期貨交易?投資者參與類似交易所組織的合約買賣所造成的損失如何追責等……大江南公司與嘉興繭絲綢交易所之間的訴訟所涉問題的厘清對于目前還在全國各地進行的形形色色的交易所合約買賣具有借鑒意義。
正本清源
到2012年,全國范圍內以“交易所”命名的各類機構達900多家。2011年11月,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簡稱“38號文”)。“38號文”主要針對是產權交易、文化藝術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等各種類型的交易所,主要針對違法開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交易所;管理不規范、有嚴重投機和價格操縱行為的交易所;股東直接參與買賣、客戶資金監管不規范的交易所;未經批準使用“交易所”名稱的交易所等四大類風險。對混亂的市場有所規范。
2012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頒布。根據實施意見,本次清理整頓的范圍包括從事權益類交易、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以及其他標準化合約交易的各類交易場所,包括名稱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但僅從事車輛、房地產等實物交易的交易場所除外。
2013年12月,由證監會等六部委聯合下發《關于禁止以電子商務名義開展標準化合約交易活動的通知》。業內人士認為,簡單注冊一個電子商務公司就可開展現貨平臺交易將比較困難,意味著政策進一步從緊。
但據曾在某交易所供職的侯先生介紹,盡管經過清理整頓,目前一些所謂的“交易所”市場仍舊不夠規范,沒有全國統一的交易規則、交易系統等;仍有交易所在合約買賣中存在向客戶違規提供融資,融資的方式也多樣化,股東直接參與買賣等一系列問題。從這一點上說,十多年前嘉興繭絲綢交易所存在的問題,現在的交易所仍舊存在。
首先,在股東資質方面,不少交易所的股東都經過從“國有”到“民營企業參股”的轉變。這個過程中,交易所難以避免地會受股東利益牽制。以嘉興繭絲綢交易所為例,中國繭絲綢交易市場成立于1992年,早先由中國絲綢進出口公司、中國絲綢工業總公司和江蘇省、四川省、浙江省絲綢總公司及嘉興絲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資設立。其第一次董事會會議紀要確定市場交易方式為引進期貨機制的現貨公開競價交易,逐步創造條件向標準期貨交易過渡。從1995年起,總裁由中國絲綢工業總公司委派的劉佳林擔任。
2002年,中國繭絲綢市場進行股權改制,增加職工的集體股份。工商登記資料顯示,繭絲綢交易市場2005年的股權結構分為法人投資和自然人投資兩部分。其中,最大的單一股東正是當時的法人代表劉佳林,持股比例為19.82%。
其次,盈利方式比較混亂。據侯先生介紹,經過2011年的清理整頓后,有些有牌照的“交易所”并無心經營本業,而是將持牌業務以外包或授權的方式給其他公司,以收取交易傭金;或者轉讓部分股權,享受分紅。這就使得交易所更加魚龍混雜,更加難以提供“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環境。
仍以繭絲綢交易所為例,《司法會計鑒定書》顯示,嘉興繭絲綢交易結算有限公司未對會員單位交易保證金進行專戶存儲,會員單位的保證金與嘉興繭絲綢交易結算公司的自有資金或代付資金在銀行賬戶中無法有效區分;由于嘉興繭絲綢交易結算有限公司實收資本僅500萬元,且無其他形式自有資金,截至2005年11月9日,卻累計發放貸款1.37億元。
“動用客戶保證金,甚至直接操控交易系統的活動非常隱秘,很難說在目前各地的所謂‘交易所’就沒有。”侯先生說,盡管經歷了清理整頓,但各地仍在運行的各色交易所仍舊規模龐大,對這些交易所加強監管是當務之急。
海淀法院認為非法期貨交易應被認定無效
今年10月,在回答投資者“能否向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申請認定有關交易場所是否開展了非法期貨交易”的問題時,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按照國務院文件規定,地方交易場所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監管原則進行違規處理、風險處置等工作。同時根據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有關制度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交易場所、交易行為認定存疑的,可提請部際聯席會議認定,并由后者出具認定意見。
這也是監管部門對“非法期貨交易”的最新表態。而且已經有法院對變相期貨交易做了判罰,可以為此類案件做參照。
在回答上述問題時,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關于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性質認定的問題,國務院文件有明確規定。《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規定,地方交易場所均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日常監管、違規處理和風險處置。《國務院關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國函〔2012〕3號)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對交易場所涉嫌從事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性質認定存疑的,可提交聯席會議認定,由證監會在征求相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出具認定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文件的規定,明確證監會內部職責分工和工作要求,保證出具性質認定意見的工作質量,支持有權機關依法查處違法證券期貨活動,證監會于2013年底向各派出機構印發了《關于做好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認定有關工作的通知》(證監辦發〔2013〕111號)。
證監會出具性質認定意見,本質上是應有權機關的請求,對其查處違法證券期貨活動提供的專業支持。證監會出具的意見,僅供有權機關參考,不能代替其依法作出的認定結論。一項交易活動是否違法,須由有權機關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斷。如果投資者認為某項交易活動構成非法期貨交易,應向有權機關提出,請其調查處理,這樣才有利于依法有效地解決問題。
在今年5月份的一起投資者狀告投資公司的訴訟中,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首次明確了非法期貨的認定標準。一是形式上是否構成期貨交易,形式的判斷要素包括標準化合約、公開交易、集中交易、未來交付、以保證金做擔保、以對沖方式完成交易則為期貨交易。二是實質上是否構成期貨交易,實質上的判斷要素包括交易的目的并非轉移商品所有權,而是期望在價格波動中賺取差額利潤;交易功能并非促進商品流通,而是套期保值、發現價格和投資管理。
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書還指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不僅為限定交易場所、實現市場管理的需要而設置,同時為規范期貨交易本身、保護公眾投資者權益、維護市場正常經營而設置。期貨交易相較于一般現貨買賣具有較大的風險性和投機性,如期貨交易可以無限制地在未依法設立的期貨市場中進行,可能導致因缺少明確的監管部門和監管規范,市場價格被操縱,引發市場秩序混亂和巨大的市場風險。未依法設立的期貨市場因不受監管,無法實現客戶資金封閉運行,投資者面臨資金被挪用、自己承擔風險頭寸、對手欺詐交易等巨大風險,資金安全和投資利益均無法得到有效保護。基于此,非法期貨交易應當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效,因無效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應當依法返還。
專家建議完善資金監控機制和交易流程
目前,形形色色的地方交易所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大宗商品(能源化工、金屬、貴金屬、農產品是重災區);貴金屬(金銀);所謂藝術品投資。據金融部落了解到的情況,部分西部省市,還在醞釀上線類似平臺。
專家認為,一些地方性交易所出現的問題主要集中在這幾個方面:一是保證金交易問題。此前針對非期貨交易的保證金比例要求是不得低于20%的,這就是為什么部分機構要調整保證金比例而不關停的主因;二是類似所謂交易所的做市商制度,做市商良莠不齊;三是產品設計問題,所謂為了實體經濟的融資產品而設計,但資金管控上漏洞重重,風控形同虛設,缺少必要監管。
重視風險
到2011年,散落于全國各地的交易所已超過300家,交易品種更是超過百種。交易品種不僅包括稀貴金屬、藝術品、金融資產、股權,還包括農副產品、醫藥產品。在一些地方,就連國畫、大蒜、藥品、人參果、紅辣椒、絲綢都成為了交易所的“主營業務”。
2011年11月,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簡稱“38號文”)。“38號文”中第一條高度重視各類交易場所違法交易活動蘊藏的風險是這樣描述的:交易場所是為所有市場參與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機會,進行有序交易的平臺,具有較強的社會性和公開性,需要依法規范管理,確保安全運行。其中,證券和期貨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屬性和風險屬性,直接關系到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必須在經批準的特定交易場所,遵循嚴格的管理制度規范進行。目前,一些交易場所未經批準違法開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有的交易場所管理不規范,存在嚴重投機和價格操縱行為;個別交易場所股東直接參與買賣,甚至發生管理人員侵吞客戶資金、經營者卷款逃跑等問題。這些問題如發展蔓延下去,極易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甚至影響社會穩定,必須及早采取措施堅決予以糾正。
金融部落創始人盛志誠認為,這一條款至今看來依舊有警示作用。交易所的交易物品,無論是有色金屬、農副產品,甚至是國畫、大蒜、藥品等,只要找到生產商(交易物品提供者)、形成所謂的供應鏈條,再找到與之配套的貿易商、收儲商,一個向公眾融資的模式就產生了。這中間理論的資金需求方,是生產商和貿易商,投資產品的設計方和銷售方是交易所。產品的利潤來源,理論上應該是融資方的經營利潤,生產企業利潤=(單位售價-綜合單位成本)*銷售量;貿易企業利潤=(單位售價-綜合單位成本)*銷售量。于是可以看到,生產、貿易乃至交易平臺自身,都在量、價上做起了文章。而交易物品的量、價正是交易所平臺容易操縱的。
嚴格保證金監控
盛志誠認為,通過期貨公司進入正規的期貨交易所交易,客戶的資金會進入統一的保證金監控中心監管。對于交易所而言,能夠取得資金的劃轉僅限于有限的條件,如按照既定規則手續費的收取劃轉、交割時的資金劃撥等情況。沒有約定情形是不能亂動客戶保證金的。這一點差別是眾多出問題交易所的癥結所在,因為資金的隨意調用,劃出后無法補回,為最后可能演變為龐氏騙局打開了方便之門。
在交易過程中,交易所自身按規定是絕對不得參與交易的。它的職責是保證創造公平的交易環境、清晰的交易規則、流暢的硬軟件交易環境以及完備的服務體系。一些“山寨”交易所,恰恰是自己位置擺不正,將客戶拉入交易之后,資金監管、交易監管的自說自話,就沒打算放客戶的資金回去。
正規交易所的經紀商、做市商,國家對其從業人員的資質認定,比目前所有的金融行業企業都要來得嚴格;對類似經紀機構、做市機構的資本金風險管控,比對銀行的要求還嚴格。而“山寨”機構招募的代理經紀機構,不可與正規金融機構相提并論,他們的目的只有一個,將客戶拉入投資市場中去。
盛志誠建議,對于地方性交易所,可以引入嚴格的保證金監控機制。不能輕易讓人對投資者的保證金能動手;二是交易流程要透明、要有監督,不能讓所謂“交易所”自說自話,無法無天;三是要讓標準的期貨經紀公司介入交易所的經紀業務運營。其自身完備的風控制度、執行體系、人才隊伍,對于拓展龐大場外交易市場交易所需求,是力所能及的。這會得到雙贏的結果:期貨公司拓寬了市場,場內外市場規模增加了交易機遇,與實體企業對接的場外交易,也能真正服務實體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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