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鈔車執行工作任務違規釀成交通事故,該不該負刑事責任?
7月7日,一輛運鈔車在人行道上倒車,準備進入人行道上的停車位,將一名七旬老人軋到車底,老人就再沒能爬起來。
昨日,經薌城區檢察院提起公訴,運鈔車駕駛員楊某構成交通肇事罪,被薌城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事發當日,楊某向公安機關投案。經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薌城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某應負本事故的全部責任,老人顧某不負本事故的責任。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7月8日楊某被漳州市公安局薌城分局取保候審。
案發后,被告人楊某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楊某能自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因此,法官在此提醒,開特種車輛的駕駛員,應依法依規遵守交通規則,集中精力開好車,否則,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同樣難逃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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