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報訊(記者 何欣)韓國SM娛樂經紀公司起訴當紅“小鮮肉”吳亦凡案再起風波。此前,吳亦凡方面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中約定有仲裁條款,而本案應由韓國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記者昨天從通州法院獲悉,日前通州法院裁定對此案有管轄權,并駁回吳亦凡提出的管轄異議申請。
2015年7月,SM公司訴稱,作為吳亦凡的專屬經紀公司,在包括韓國、中國大陸及中國香港等地區在內的全世界范圍內對其享有專屬經紀權。但吳亦凡擅自接受北京鮮花盛開影業公司的邀請,出演由徐靜蕾執導的電影《有一個地方只有我們知道》中的男主角,造成SM公司損失至少韓幣1億元。
吳亦凡工作室回應稱,SM公司對吳亦凡演藝事業制造阻礙,公司還利益分配不均,導致吳亦凡對公司失去信任。隨后吳亦凡提出解約,SM又借故拖延。吳亦凡聘請的律師向法院提出管轄異議,認為吳亦凡與SM公司簽訂的《專屬協議》中約定有仲裁條款,且通州法院在本案中應被認定為涉外案件中的“不方便法院”(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百三十二條),認為案件應當由韓國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近日,通州法院經審查認為,凡在中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須遵守中國民事訴訟法。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SM公司以侵權責任糾紛為由在中國領域內提起訴訟,且被告一方北京鮮花盛開影業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區,故本案可以由通州法院管轄。因本案涉及中國國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利益,不具備“不方便法院”的適用條件,故我國法院不應以此拒絕行使本案的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32條
涉外民事案件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國法院提起訴訟:
(一)被告提出案件應由更方便外國法院管轄的請求,或者提出管轄異議;
(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的協議;
(三)案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專屬管轄;
(四)案件不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利益;
(五)案件爭議的主要事實不是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且案件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難;
(六)外國法院對案件享有管轄權,且審理該案件更加方便。
更多精彩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