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其中對刑法第六十九條有關合并執行問題作出了新規定。今天上午,昌平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張某依照刑法修正案(九)的新規定,將比新法頒布前少服拘役兩個月。據悉,這是刑九頒布后本市依新法判決的首例有期徒刑與拘役合并執行案。
檢方指控
男子緩刑期醉駕被捕
現年35歲的張某是黑龍江省人,2014年8月5日,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昌平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兩年。
今年9月16日晚上11點,張某酒后駕駛無號牌的奧迪牌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北京市昌平區東關二條麥當勞餐廳門口處時,車輛碰到了過路的男子王某。民警到現場后發現張某喝了酒。
經檢測,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每百毫升110.7毫克。經昌平交通支隊認定,張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因其屬于醉酒駕車,警方隨即將張某刑事拘留。
而當時,張某還處在緩刑考驗期內。緩刑考驗期還未過去,張某就又一次因為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捕。
當庭宣判數罪并罰判1年3個月被告人稱不上訴
今天上午9點,張某站在了昌平法院的被告人席上,法官宣讀判決書。
昌平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酒后駕駛機動車,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而由于張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當對其撤銷緩刑。故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張某拘役兩個月,罰金2000元,并撤銷張某的緩刑,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3個月,罰金2000元。
張某當庭表示不上訴。
法官說案依新刑法判決被告人少服刑倆月
宣判后,記者采訪了該案的主審法官于廣丹。于廣丹表示,張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依法應撤銷其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兩年的判決,與其所犯新罪刑罰合并執行。但張某所犯的危險駕駛罪,只規定了拘役的處罰范圍,依法只能對張某判處拘役。對于如何執行有期徒刑與拘役的合并,一直存在較大爭議。
而按照昨日開始實施的刑法修正案,本著有利于被告人的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依照新法,張某被判處的拘役兩個月將不需單獨執行。
她進一步解釋,新刑法第69條第2款規定,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撤銷張某此前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兩年的判決的執行。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兩個月,罰金2000元,與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罰金2000元。
于廣丹表示,“此前有期徒刑和拘役兩個刑罰分別執行。也就是說,張某服完一年三個月的有期徒刑后,還要再被拘役兩個月。現在依據新法,張某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后,依法將不必再另行執行拘役的刑罰,拘役將被有期徒刑所吸收。
“這是因為在刑法修正后,我們堅持從舊兼從輕原則。”于廣丹表示,因新的刑法對被告人有利,所以雖然張某的犯罪行為發生在新刑法實施前,法院也可以依照新法對其進行判決,“如果新法的實施對被告人更有利,我們要采用對被告人更有利的判決”。
文/記者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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