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訊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30日表示,中國證監會正式發布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監管職責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關于日常監管,派出機構根據法律規定,以證監授權對相關主體進行檢查。
二是關于風險防范與處置。以風險與問題為導向開展信息收集,加強市場動態監控。
三是案件調查和行政處罰,明確派出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案件審理、聽證等。
四是關于投資者教育與保護。督促經營以機構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考試。建立常態化投資者意見監督機制。
除了上述職責外,監管職責還規定,地方派出機構要履行信訪事項舉報處理、信息公開、法律輿情監測等監管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