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經批準的內容、發布虛假廣告的,一律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號;存在虛假廣告的,將對廣告涉及產品采取暫停銷售措施……北京市食藥監局昨天正式發布《食品藥品廣告審查監督管理辦法(暫行)》,并從即日起開始施行。
?《辦法》規定,取得廣告批準文號的企業,應當按照審查批準的內容發布廣告;廣告內容需要調整的,應當重新提出書面申請。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廣告內容并予以發布。
?發現本市企業產品存在虛假宣傳的,采取行政告誡、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必要時可以對廣告涉及產品進行監督抽驗。對未經批準擅自發布廣告的,責令整改;對涉嫌違法違規生產、銷售的,依法查處;對屢次發布嚴重虛假廣告的,納入企業信用記錄。
?廣告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全市范圍內對廣告涉及產品采取暫停銷售措施,仍然銷售的,依法處罰:對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做虛假宣傳且情節嚴重的;對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做虛假宣傳的;對處方藥在大眾傳播媒介做虛假宣傳的。
?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廣告批準文號的,撤銷其廣告批準文號,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3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的廣告審查申請。(記者楊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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