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訊
據財新網10月30日消息,發改委近期將出臺《關于完善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政策的通知》,在10月29日組織了各家發電企業進行討論。在《通知》的討論稿中,提出實行陸上風電、光伏發電的上網標桿電價隨發展規模逐步降低的價格政策。
討論稿中的電價調整方案為:2016年全國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在I類資源區的項目將從現行的0.9元/千瓦時下調至0.85元/千瓦時,下調幅度為5.6%;II類資源區將從現行的0.95元/千瓦時下調至0.92元/千瓦時,下調幅度為3%。此后在2017年到2020年逐年遞減,每年遞減幅度為0.03元/千瓦時。
I類資源區包括寧夏,青海海西,甘肅嘉峪關、武威、張掖、酒泉、敦煌、金昌,新疆哈密、塔城、阿勒泰、克拉瑪依,內蒙古除赤峰、通遼、興安盟、呼倫貝爾以外的地區。
II類資源區包括北京、天津、黑龍江、吉林、遼寧、四川、云南,內蒙古赤峰、通遼、興安盟、呼倫貝爾,河北承德、張家口、唐山、秦皇島,山西大同、朔州、忻州,陜西榆林、延安,青海、甘肅和新疆除I類以外的地區。
而除I、II類之外的地區,2016年擬定的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從1元/千瓦時下調為0.98元/千瓦時,此后每年遞減0.02元/千瓦時。
討論稿中稱,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在投運后執行的上網電價和電價補貼標準期限為20年。今后經營期內出現運行成本大幅降低,相關新能源項目整體收益水平明顯偏高的情況,國家發改委將研究適當降低標桿電價。鼓勵各地通過招標等市場化方式確定新能源項目業務和上網電價,但通過競爭方式形成的上網電價不得高于標桿上網電價水平。
此次調價方案中擬定新的標桿電價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今后每年1月1日以后備案或核準的光伏發電項目,以及當年1月1日以前備案但于當年4月1日以后投運的光伏發電項目將執行當年的上網標桿電價。這意味著2016年1月前并網的電站將不受新電價政策的影響,而正在建設的電站,或者已經建成但2016年4月后并網的,將執行新的標桿電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