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亞訊(劉瑩 尹嘉紅 記者 張世劍) 2014年8月,范某和自己的兩個同伴,竟然將偷盜對象瞄準了警車。三人開著轎車,尋找到停在小區內的警車,竟然偷走了警車內的隨身衣物。
經過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檢察院查明,被告人范某于2014年8月的一個中午,伙同王某某(已死亡)、小偉(另案處理)駕駛小型轎車,在某公寓院內,趁駕駛員停車離開后,盜竊警車后備箱內的牛仔褲二條、半袖T恤一件、凍魚和羊肉。
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范某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范某曾因犯盜竊罪,假釋期滿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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