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清晨5點30分左右,38歲的河南籍男子李某在瑞麗市姐告玉城行竊,被民眾發現并制止。隨后被民眾掛上“我是小偷,我在玉城偷了六次抓到三次,給了我三次重做人的機會,可我沒珍惜”的牌子,在玉城內游行,后被扭送至當地派出所。
記者從瑞麗市公安局獲悉,李某是慣偷,以前也在玉城行竊,由于前幾次行竊時的案值不高,僅被處于治安處罰。今早的行竊案公安機關正在進行進一步調查中,截至29日中午12時,該男子此次偷竊的案值已超2萬元人民幣。
云南凌云律師事務所律師孫文杰介紹說,按照《刑法》的相關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同時,孫文杰認為,在民眾抓堵到相關涉嫌盜竊人員后,應主動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依法對相關涉嫌盜竊人員采取必要強制措施。雖民情激憤,但民眾以掛牌子游街等“以暴易暴”方式來處理相關涉嫌盜竊人員,既不合理,又不合法,很有可能還會造成不必要的社會緊張氣氛。李某行為雖可能構成違法犯罪,但其人格尊嚴等基本人身權利亦受法律保護。民眾參與抓捕,是件好事,但采用游街或其他過激方式,稍有不慎可能涉嫌構成侮辱罪,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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