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研究生李先生畢業后進入一家設備公司工作,設備公司在李先生入職時為其辦理了進京落戶手續,并約定了三年服務期及相應的違約金。入職第二年,李先生向設備公司提出離職,雙方解除了勞動關系,但設備公司未為李先生辦理檔案轉移手續。李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設備公司立即辦理檔案轉移手續,設備公司則要求李先生支付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
為辦落戶承諾不離職
庭審中,李先生對雙方勞動關系解除的事實沒有爭議,故其認為設備公司應立即為其辦理檔案轉移手續。設備公司則稱在李先生入職之初,公司為其辦理了進京落戶手續,雙方因此約定了三年服務期及相應違約金,李先生在服務期內離職,理應支付違約金。在李先生支付違約金之前,公司無需為李先生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為此,設備公司提交了李先生入職時雙方簽訂的《承諾書》。其中約定:“本人為設備公司招收的應屆畢業生,且由公司為本人辦妥進京落戶各項手續,本人與公司簽訂三年勞動合同,現本人鄭重承諾,本人將嚴格履行此勞動合同,不管任何原因,如果本人沒有履行此勞動合同期限,本人同意支付公司辦理戶口等經濟損失和違約金”。對此,李先生認可《承諾書》的真實性,但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
法院認定違約金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就檔案轉移問題,李先生與設備公司對雙方勞動關系已經解除的事實均無異議,故法院對此事實予以確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因此設備公司應依法為李先生辦理檔案轉移手續。就違約金問題,我國現行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除違反因培訓約定服務期及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情形外,用人單位均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故《承諾書》中因辦理進京落戶手續所作出的關于違約金的約定,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應屬無效。最后,法院對設備公司要求支付違約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釋法
法院表示,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約定,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單位均不得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在本案中,雙方系因辦理進京落戶手續簽訂承諾書,并由此約定違反服務期的違約金,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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