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舉報,近期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上海市發改委,對上海市交通委在黃浦江游覽行業管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進行了調查。調查發現,2009年以來,黃浦江游覽行業有關游船企業達成并實施了固定或者變更服務價格的協議,上海市交通委(原上海市交港局)作為黃浦江游覽行業主管部門,在游船企業達成并實施上述價格壟斷協議的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組織、指導、協調和保障作用,具體行為包括:
一、引導游船企業參加以統一價格為重要內容的公共平臺。
2009年12月,上海市交通委在行業發展規劃中提出支持經營者統一票價的管理措施,下發文件提出“鼓勵客位共用”,表示將“支持游船經營人開展統一票價、統一調度、統一管理的經營合作”。隨后,引導經營者組建以統一票價為主要內容的公共平臺。平臺組建之初,上海市交通委即指導協會和企業出臺《公共航班船舶換船替換辦法》、《公共平臺運力管控辦法》等嚴格限制進出公共平臺的文件,并明確提出堅定不移推進公共平臺建設,要求各企業自覺遵守行業規則,規范經營行為,并通過責令停航等措施,強制要求所有游船企業加入公共平臺,執行統一票價。
二、組織指導經營者達成具體的價格壟斷協議。
公共平臺組建過程中及建成后,上海市交通委通過召開會議、價格備案等形式,組織、指導游船企業統一價格。2011年7月,召開黃浦江游覽企業動員大會,組織各游船企業在穩定票價等問題上達成了共識。召開會議組織各游船企業共同簽署《上海市黃浦江游覽企業自律公約補充條款》,重申各游船企業票價不得低于自律公約約定的最低價格,如有違反按照自律公約處罰條款執行。2013年3月,召開會議組織企業就《黃浦江游覽特色航班經營企業自律公約》的具體條款進行討論。2014年10月,組織召開聯系調度會議,并一致決定將“學生團”業務的現付價格定為35元/人。2011年10月,上海市旅游協會水上分會(以下簡稱水上分會)組織召開黃浦江港航企業例會,會上達成共識,團隊票價52-53元。2014年12月,水上分會組織會議,會上一致決定將經典游散客票價由100元/人上漲至120元/人,并以此為基礎上調相應的團隊、網購票價。上海市交通委參加了上述會議并提出相關要求。根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游船經營人應當合理確定游船票價,并報許可機關備案。調查發現,上海市交通委的價格備案制度實際發揮了審核審批作用,且接受行業協會代表企業提出的調價備案申請,實際上默許了行業協會協調價格。如2014年12月、2015年3月,水上分會兩次向上海市交通委提出,擬將經典游票價從100元/人提高到120元/人。隨后市交通委同意了該調價方案。經查,水上分會申報備案的價格均經會員單位協商同意。
三、監督保障價格壟斷協議執行。
自律公約簽署后,上海市交通委通過定期召開會議的形式,通報協議實施情況,要求經營者嚴格執行,并通過行政執法手段,監督游船企業對自律公約的執行情況,督促違規企業進行整改,或交由行業協會處理。
一是
在國家發展改革委調查后,上海市交通委承認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相關法律政策理解不到位,具體行政行為欠妥,表示將積極整改,并提出將采取以下整改措施:規范游船票價管理,明確各類型船票價格由游船企業自主決定,不再要求協會協調價格,不再接受行業協會票價調整申請,避免同一類型游船產品實行統一價格。規范公共平臺管理,明確公共平臺代理功能僅限于根據企業自主制定的船票價格進行售票。游船企業可自主選擇是否參加平臺。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督促上海市交通委落實整改措施。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是市場機制高效運行的重要基礎。《反壟斷法》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今年6月,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就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作出安排,要求從源頭上規范政府行為,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行政機關要按照《反壟斷法》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要求,加強自我審查,有序清理有關政策,規范行政行為,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切實貫徹落實34號文件精神,會同有關部門,狠抓制度落實,推動制度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