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張某建了一個QQ群,在群里聊天過程中與群友覃某發生罵戰,后雙方竟相約召集人員出去打架定輸贏,最終上演了一場群主張某被打傷,覃某等3人的父母挨掏錢賠償的鬧劇。日前,廣西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判決打人者覃某、劉某、蒙某等三人的父母連帶賠償群主張某經濟損失83330.51元。
原告張某建立有一個QQ群,被告覃某、劉某、蒙某由他人互拉進該QQ群,原告與被告覃某、劉某、蒙某等四人均系2000年出生。2015年3月份的某一天,被告覃某在QQ群里與吳某聊天,原告張某即在群里說“覃某算什么”,被告覃某隨即也在群里回應原告“你這垃圾,你又算什么”,隨后雙方就在群里對罵了幾分鐘。由于年少氣盛,咽不下這口氣,被告覃某就對原告說有種就出來打,原告隨即同意,最后雙方約定于2015年3月27日晚上在貴港市馬草江公園打。2015年3月27日晚上21時許,原告召集了楊某等二、三十人,被告覃某也召集了被告劉某、蒙某等幾十人來到馬草江公園,原告方找見被告覃某方后,楊某就前去和被告覃某商量,說不要打原告了,如果真要打就等我們的人來后再打,被告覃某聽后就說不等了,隨即用手指著原告對被告劉某、蒙某等人說上去砍他,被告劉某、蒙某等人就過去砍原告,原告見狀就跑,但還是被被告劉某、蒙某等人追到砍傷。后原告親屬向貴港市公安局獅子嶺派出所報警,但未有處理結果。
原告張某受傷后經送往貴港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7天,用去醫療費13707.41元。醫院診斷為:1、雙手、右上臂、右小腿軟組織挫裂傷;2、右手2-5指伸肌腱斷裂。出院醫囑:1、注意休息,加強營養;2、保持傷口干燥清潔,2日更換敷料,術后2周拆線,1個月后復查X線;3、如不適隨診。此后,原告又多次到貴港市人民醫院、貴港市骨科醫院門診治療,用去門診費4618.2元。2015年10月28日,原告親屬委托桂林市正誠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因傷致殘程度進行評定,同年11月3日,該中心作出鑒定意見,結論為:張某受傷致雙手十指功能部分喪失屬IX級傷殘,用去鑒定費1100元。
訴訟過程中,被告覃某的父親對原告張某自行委托桂林市正誠司法鑒定中心所作出的鑒定結論,認為有失公允,申請要求重新鑒定。事發時被告覃謀、劉某、蒙某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張某與被告覃某因在QQ群里發生爭吵,繼而相約進行打架,原告與被告覃某對于本次事故的發生,均存在過錯。由于本案中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侵權責任法》第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鑒于事發時被告覃某、劉某、蒙某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減輕其侵權責任”。結合本次事故的起因及原告受到傷害這一事實,法院確定對造成原告的經濟損失,由原告與被告覃某、劉某、蒙某等三人的父母按3:7比例分擔。
訴訟過程中,被告覃某的父親對原告自行委托桂林市正誠司法鑒定中心所作出的鑒定結論,認為有失公允,申請要求重新鑒定。由于該鑒定中心具備相關資質,而被告覃某的父親未能提供證據證實鑒定機構在鑒定過程中有失公平公正行為,故其要求進行重新鑒定的主張,不予支持。
根據原告的訴請,參照2015年度《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原告的經濟損失有:1、醫療費18325.61元(含門診費在內);2、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100元/天×7天);3、護理費742元(106元/天×7天);4、營養費600元;5、殘疾賠償金98676元(24669元/年×20年×20%)。上述原告的經濟損失合計119043.61元,由原告自行負擔30%即35713.1元,被告覃某、劉某、蒙某等三人的父母連帶承擔70%即83330.51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黃麗麗 陳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