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地方政府債務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軌道,實施了限額管理、預算管理和風險評估預警,初步建立了比較規范的舉債融資機制,有力支持了地方穩增長、補短板,防范化解了財政金融風險,取得了重大成效。新預算法實施后,為進一步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的監督管理,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財政部舉辦第二期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培訓班對財政系統相關工作人員進行了業務知識培訓。結合參加本次培訓,談幾點認識和體會。
一是政府債務要堅持法制化管理。四中全會強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制經濟。市場經濟有兩個重要的基礎,一是契約自由,二是財產權的保護。債是財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種法律關系。按照四中全會的要求,政府必須依法行政,政府債務也必須依法管理。新預算法、國發〔2014〕43號文件,以及財政部據此印發的一系列辦法和要求,就是政府債務管理要遵循的根本標準。財政工作者要樹立辦事依法、依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制化思維,依法推進政府債務管理工作。
二是堅決制止違法違規舉債融資行為。新預算法實施后,必須嚴格厘清政府和企業邊界,政府不得通過企業舉債,融資平臺公司債務不再是政府債務,政府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所屬部門應當嚴格依法限定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不得從事其它違法違規擔保承諾行為。政府債務事關國家經濟安全、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我們一定要充分吸取歐洲債務危機的深刻教訓,及早規范政府債務管理,抓好風險防范,充分發揮政府債務對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落實好積極的財政政策,確保經濟財政平穩健康可持續發展。
三是建立健全政府債務監督管理機制。新預算法實施后,政府債務作為一個法律概念,僅指省級政府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法律規定以外的不被認為是政府債務,財政工作者對政府債務概念的使用必須嚴謹規范,嚴守法律底線。財政部將陸續制訂地方政府債務應急處置辦法、風險預警辦法、預算管理辦法、專員辦監督辦法、責任追究相關辦法等,健全地方政府債務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督管理機制,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