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區財政廳、海洋局聯合印發《關于調整海域使用金減免審批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桂財綜〔2016〕49號),決定調整我區海域使用金減免審批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海域使用金減免審批管理,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通知》明確,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可免繳或減免海域使用金的項目用海,屬于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權限的,其海域使用金減免不再實行從2007年以來我區一直執行的先預繳海域使用金才能辦理用海使用證,符合減免條件的再由項目業主提出申請海域使用金減免(即“先繳后退”)的審批管理辦法。而將減免審批程序簡化為:項目業主在申請項目用海的同時,一并向自治區財政部門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海域使用金免繳或減免書面申請。自治區財政部門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將按規定審核批復同意項目免繳或減免海域使用金事宜,其中屬同意海域使用金免繳事宜的,不再下達海域使用金繳納通知書;屬同意項目海域使用金減免事宜的,由自治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減免批復后按規定再下達海域使用金繳納通知書。不符合免繳或減免規定的,要按照原有規定依法繳交海域使用金。
我區海域使用金減免審批管理辦法的調整,充分貫徹了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的簡化行政流程的工作要求,既提高了工作效率,方便了用海的項目業主;又避免了逾期申請和超期限辦理導致海域使用金退庫難的問題,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具體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