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的“三無”人員,在當地城鄉低保標準基礎上上浮60%
■60周歲以上老人;三級及以下的殘疾人;在鄉老復員軍人等在當地城鄉低保標準基礎上上浮20%
《沈陽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10月1日起正式實施。“城鄉低保標準將根據本市經濟發展狀況、城鄉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變動和生活水平指數變化情況制定和調整。”10月8日,沈陽市民政局負責人介紹說,物價上漲明顯影響低保家庭基本生活時,將按規定啟動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
《細則》規定,經有關部門認定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撫、扶)養人的“三無”人員,在當地城鄉低保標準基礎上上浮60%;60周歲以上無收入的老人,與成年喪失勞動能力的未婚子女共同生活,符合低保條件的,并參照“三無”人員享受分類救助。
5類人員在當地城鄉低保標準基礎上上浮30%。包括:70周歲以上老人;一、二級重度殘疾人員,一家庭中有兩人及以上殘疾人;長期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人員;喪偶單親家庭中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本科及以下學歷全日制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
4類人員在當地城鄉低保標準基礎上上浮20%。包括:60周歲以上老人;三級及以下的殘疾人;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在鄉老復員軍人、復員軍人、烈屬、因公及因病犧牲軍人家屬,在鄉傷殘軍人等優撫對象。
《細則》提出,建立城鄉低保金續領核查制度。城鄉低保家庭應當通過社區(村)委員會向管理審批機關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的變化情況,憑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保障金領取證》按時提出續領申請。
《細則》指出,對非貨幣化安置但在短期內不能回遷的城鄉低保家庭,或者在異地租房(借房)居住半年以上,且不具備遷移落戶條件的,由長期固定居住地接收并管理;城鄉低保關系遷移不受居住6個月以上條件的限制。
沈陽市民政局負責人介紹,對貨幣化安置有固定住所的城鄉低保家庭,有戶口遷移落戶條件的,應當將戶口和城鄉低保關系遷移到長期固定居住地;對于有遷移落戶條件而不遷戶,長期無法動態管理的,管理審批部門應當取消其城鄉低保待遇。
《細則》明確指出,跨區、縣(市)遷移的,由遷入地居住地社區(村)委員會出具長期居住證明后,到原居住地社區(村)委員會辦理保障關系遷移手續,《保障金領取證》收回,收回的證件隨檔案一并轉交遷入地低保管理審批部門,遷入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為其辦理新證,原《保障金領取證》銷毀。
關于實施低保漸退制度,《細則》也作出明確規定,對就業和自主創業獲得穩定收入且不再符合低保和低保邊緣條件的低保對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標準和低保邊緣標準1.5倍以下的,繼續保留原待遇12個月不變;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標準和低保邊緣標準1.5倍以上的,繼續保留原待遇6個月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