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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財經7月31日訊 日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顯示,為進一步完善銀行保險機構操作風險監管規則,提升銀行保險機構的操作風險管理水平,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起草了《銀行保險機構操作風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共六章五十條及附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風險治理和管理責任。明確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責任,界定三道防線的具體范圍和職責,壓實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的操作風險管理責任。二是規定風險管理基本要求。明確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操作風險管理基本制度、操作風險偏好和傳導機制,建立健全操作風險的管理信息系統,培育良好的操作風險管理文化。三是細化管理流程和管理工具。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對操作風險進行全流程管理。規定了內部控制、業務連續性管理、數據安全、業務外包管理等操作風險控制、緩釋措施的基本要求,建立操作風險情況和重大操作風險事件報告機制,應用操作風險損失數據庫等三大基礎管理工具以及新型工具。四是完善監督管理職責。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要檢查評估銀行保險機構操作風險管理體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自律和服務作用。
《辦法》明確操作風險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審慎性原則。操作風險管理應當堅持風險為本的理念,充分重視風險苗頭和潛在隱患,有效識別影響風險管理的不利因素,配置充足資源,及時采取措施,提升前瞻性。
二是全面性原則。操作風險管理應當覆蓋各業務條線、各分支機構,覆蓋所有部門、崗位、員工和產品,貫穿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部過程,充分考量其他內外部風險的相關性和傳染性。
三是匹配性原則。操作風險管理應當體現多層次、差異化的要求,管理體系、管理資源應當與機構發展戰略、經營規模、復雜性和風險狀況相適應,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四是有效性原則。銀行保險機構應當以風險偏好為導向,有效識別、評估、計量、控制、緩釋、監測、報告所面臨的操作風險,將操作風險控制在可承受范圍之內。
下一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將根據公開征求意見情況,進一步修改完善《辦法》并適時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