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銀保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辦法》,推動商業銀行建立完善表外業務治理架構和風險管理體系,加強流程管理,實現整體核算、統一授信,創建策略合理、管理規范、風險可控的表外業務發展環境,推動表外業務規范發展。
為適應新形勢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發展出現的新變化和新趨勢,近日銀保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是對原銀監會2011年發布的《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進行全面修訂,而形成的對表外業務管理具有統領性和綜合性的部門規章。
【資料圖】
《辦法》共六章47條,包括總則、治理架構、風險管理、信息披露、監督管理和附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興表外業務涌現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稱,近年來,商業銀行表外業務迅速發展,各類新興表外業務不斷涌現,成為銀行收益的重要來源。但部分表外業務管理與業務發展存在差距,積累了風險隱患。
何謂表外業務?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曉宇介紹說,表內業務與表外業務的“表”指的是會計上的“資產負債表”。存款、貸款等傳統的銀行業務屬于商業銀行的表內業務,而表外業務則是指商業銀行大力發展的,不形成現實資產負債,按照現行會計準則不計入資產負債表內,但卻有可能引起損益表的當期損益增減變動的業務。
表外業務有別于傳統的表內業務,屬于銀行拓展業務,由銀行提供專業金融服務,同時也面臨著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和市場風險,具有比傳統表內業務更大的風險。因此,對商業銀行表內與表外業務進行區分,更有助于提升監管效率,有效防范金融風險。
北京市君致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何泉華稱,依據表外業務特征和法律關系,表外業務分為擔保承諾類、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其他類四類。最常見的表外業務有金融擔保、貨幣兌換、咨詢服務、衍生金融產品交易、理財產品銷售等。
表外業務如今已是各銀行不容忽視的一項收入來源。據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強力介紹,表外業務的收入與銀行業的發展密切相關。隨著銀行業的不斷發展,表外業務越來越多,收入也越來越多。商業銀行作為高負債企業,其收入一部分是存貸款之間的差,也就是利息收入,有一部分是非利息收入,主要是表外業務收入。在西方一些發達國家,表外業務的收入可能達到銀行總收入的40%甚至50%以上,我國還相對較低。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的數據顯示,近幾年來,銀行非利息收入占比在20%至25%。2022年前三季度,這一比例為20.5%。
構建風險控制體系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稱,現有表外業務的審慎經營規則主要針對各類具體業務,數量較多、各有側重。因此,客觀上需要總結、歸納和提煉各類表外業務的普遍規律和管理標準,理順風險本質、法律關系和管理要求,制定統領性、綜合性規制,構建全面、統一的管理和風險控制體系。
銀保監會借鑒國內國際最新標準,并結合監管實踐,制定實施《辦法》,能夠推動商業銀行建立完善表外業務治理架構和風險管理體系,加強流程管理,實現整體核算、統一授信,創建策略合理、管理規范、風險可控的表外業務發展環境,推動表外業務規范發展。
據何泉華介紹,2000年,央行發布《關于印發〈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2011年,原銀監會發布了《指引》,央行2000年發布前述通知不再適用。
據強力介紹,《指引》曾在2016年進行修訂,銀保監會發布了修訂《指引》的征求意見稿,名稱還是《指引》,但一直沒有正式發布。《指引》是起到指導作用的規范性文件,與《指引》相比,《辦法》屬于部門規章,有強制性規范的內容,有了“牙齒”。
何泉華說,《辦法》和《指引》相比,在表外業務范圍中增加了中介服務類業務,主要針對近年來出現的理財產品代銷、財務顧問、資產托管、各類保管業務等。
在主要內容方面,《辦法》增加了兩個章節,對表外業務的治理架構和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在治理架構方面,明確了董事會、高級管理層、監事會等各自職能,同時完善外部審計規定,增加會計部門職責要求;在信息披露方面,細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明確了需要披露的信息種類。總體而言,《辦法》的出臺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銀行對于表外業務加強監管,完善相應的內部合規制度,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
劉曉宇說,不僅如此,《辦法》對表外風險管理要求更加具體。在原有風險控制、風險監管等相關內容基礎上,重新構建了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框架體系,在政策制度、限額管理、授權管理、審批機制、關聯交易、壓力測試、內部控制、會計核算、統計信息系統、合作機構等方面作出相關規定。
全面監管分類實施
強力說,《辦法》按照全覆蓋原則,將所有表外業務統一納入監管。但針對不同種類的表外業務,也有差異化的監管和管理要求。
擔保承諾類包括銀行承兌匯票、保函、貸款承諾等,這些都是按照約定商業銀行應當承擔償付責任或提供信用服務的業務。其中擔保類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對第三方承擔償還責任的業務;承諾類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在未來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約定的條件向客戶提供約定的信用業務。強力稱這類業務,銀行有信用風險,擔負信用責任。因此,對這類業務重點監管信用風險,要求相對其他表外業務更加嚴格。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開展擔保承諾類表外業務時,應當按照穿透原則納入全行統一授信管理,采取統一的授信政策、流程、限額和集中度管理,實行表內外統一管理。
劉曉宇分析稱,代理投融資服務類包括委托貸款、委托投資、代客非保本理財、代客交易,本質上屬于信托業務,應遵守信托法的相關規定。
中介服務類則包括代理收付、財務顧問、資產托管等。
對于代理投融資服務類和中介服務類表外業務,重點監管操作風險、聲譽風險,關注業務操作規范、客戶投訴、金融消費者保護等情況。
值得說明的是,《辦法》規定,商業銀行開展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表外業務時,不得以任何形式約定或者承諾承擔信用風險。依據《辦法》,商業銀行應當對代理投融資服務類表外業務的合作機構、產品實行總行統一管理。未經總行授權,分支機構不得銷售任何第三方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