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17日訊 日前,深交所創業板公司管理部向嘉興銳聯三號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下發了監管函(創業板監管函〔2021〕第141號)。嘉興銳聯三號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作為亞光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光科技”,300123.SZ)持股5%以上的股東,自2021年4月28日至5月12日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亞光科技股票合計679.99萬股,占亞光科技總股本的0.6748%,減持金額約5538.51萬元。
嘉興銳聯三號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于2021年4月23日通過亞光科技披露減持計劃,上述減持行為發生日距離減持計劃披露日不足15個交易日。
嘉興銳聯三號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第2.3.1條,以及《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請嘉興銳聯三號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亞光科技于2003年6月3日成立,注冊資本10.08億元,于2010年9月28日在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碼300123。主營業為復合材料船艇的設計、研發、生產、銷售及服務等。截至2021年6月30日,嘉興銳聯三號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持有亞光科技7440.86萬股,持股比例7.38%,為亞光科技第二大股東。
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4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或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破產管理人及其成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指南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2.3.1條:上市公司股東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的限售、減持及其他股份變動事宜,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本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減持細則》)、《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東可以通過向特定機構投資者詢價轉讓、配售方式轉讓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以下簡稱首發前股份),轉讓的方式、程序、價格、比例以及后續轉讓等事項,由本所另行規定,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后實施。
《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通過本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的十五個交易日前向本所報告減持計劃,在本所備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規定的減持計劃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原因、方式、減持時間區間、價格區間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在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在減持數量過半或減持時間過半時,應當披露減持進展情況。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一的,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在前款規定的減持時間區間內,上市公司發生高送轉、并購重組等重大事項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應當同步技露減持進展情況并說明本次減持與前述重大事項的關聯性。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嘉興銳聯三號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的監管函
創業板監管函〔2021〕第141號
嘉興銳聯三號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你企業作為亞光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光科技”)持股5%以上的股東,自2021年4月28日至5月12日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亞光科技股票合計6,799,942股,占亞光科技總股本的0.6748%,減持金額約5538.51萬元。你企業于2021年4月23日通過亞光科技披露減持計劃,上述減持行為發生日距離減持計劃披露日不足15個交易日。
你企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第2.3.1條,以及《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請你企業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我部提醒你企業:上市公司股東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規范股票買賣行為,認真和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函告
創業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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