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9月7日訊(記者 鐘文鑫)據信用河北網站消息,8月27日,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冀東監察分局向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開灤集團”)唐山礦業分公司連發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文號分別為冀煤安監東罰﹝2021﹞2021號和冀煤安監東罰﹝2021﹞2022號。
其中,2021號決定書顯示,開灤集團唐山礦業分公司存在提供虛假情況、安全設備的安裝不符合行業標準等問題。
具體來看:1.鉆探區2021年7月防沖培訓考試由技術員張玉彬替李洋等7名人員答卷;掘進一區2021年4月12日防沖培訓考試由技術員張宇替王輝等52名人員答卷。
2.0250老架子道與8241大巷交叉口位置為瓦斯抽采管路拐彎和低洼位置,未設置放水器;7170乙斜井啟封密閉后正在進行巷道加固和密閉,人員位置監測系統讀卡分站不能區分進入該工作區域和Y251安裝工作面的人員。
依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冀東監察分局決定:對開灤集團唐山礦業分公司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5萬元。
截圖來源:信用河北網站
2022號決定書顯示,開灤集團唐山礦業分公司存在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等問題。
具體情況為:1.礦井采用的KJ24煤礦頂板與沖擊地壓監測系統地面服務器配備的聲光報警裝置發光部分損壞;礦井未對掘進一區蔡國生人員位置監測系統識別卡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人員位置監測系統無法查詢到其2021年7月27日下井進行爆破卸壓工作的下井數據;礦井未對準備區聶連成人員位置監測系統識別卡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人員位置監測系統無法查詢到其2021年8月3日下井進行Y251工作面安裝作業的下井數據。
2.南三電瓶車房(蓄電池機車充電硐室)內有在用高壓電氣設備,未在硐室入口處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截圖來源:信用河北網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冀東監察分局決定對開灤集團唐山礦業分公司處罰款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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