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9月6日訊(記者 李賓 王嘉浩)9月3日晚間,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00777.SH)發布公告稱,因涉嫌違反信息披露規定,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擬決定罰款共計100萬。
據了解,2016年6月1日,北京恒天龍鼎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與上海珺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珺容戰略資源5號基金基金合同》,恒天龍鼎出資5億元作為優先級投資人,參與新潮能源非公開發行股份收購資產項目。2016年6月13日,恒天龍鼎與北京正和興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回購協議》,約定正和興業在恒天龍鼎支付5億元基金認購價款之日起9個月內一次性回購其基金份額,并約定由三家公司及兩名自然人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此后,恒天龍鼎與前述五方簽署了《保證合同》。
2017年10月,恒天龍鼎向恒天中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轉讓全部珺容5號基金份額,恒天中巖亦與正和興業簽訂《回購協議》,約定正和興業回購恒天中巖持有的珺容5號基金份額,前述《回購協議》同時約定由新潮能源作為保證人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
2017年10月14日,新潮能源時任董事長黃萬珍、時任總經理胡廣軍安排時任監事楊毅在《保證合同》上加蓋公司公章,涉及擔保金額6.13億元,占新潮能源2016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11.24%。
以上擔保事項,新潮能源未及時予以披露,也未在 2017 年年度報告和2018 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
2018年6月20日,因正和興業始終未按約定履行回購義務,恒天中巖將正和興業、新潮能源起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要求正和興業支付回購價款6.13億元及違約金0.63億元,并由新潮能源承擔連帶擔保責任。2018年12月18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向新潮能源公告送達《應訴通知書》,2021年3月22日,恒天中巖就該案提出撤訴申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恒天中巖撤訴,相關事項新潮能源均已公告披露。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新潮能源構成 2005 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擬決定對新潮能源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對黃萬珍、胡廣軍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的罰款;對楊毅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
據了解,黃萬珍擔任董事長期間,新潮能源發生了多起對外投資損失及違規擔保事件,最受關注的便是哈密合盛源6億投資事件和廣州農商行的25億擔保一案。
資料顯示,新潮能源主營石油及天然氣的勘探、開采及銷售,公司的主要產品為原油、天然氣。2021年上半年公司實現營業收入21.10億元,同比下降14.44%;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3.03億元,同比增長200.87%,基本每股收益0.0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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