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近日公布的臨汾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臨銀保監罰決字〔2021〕3號)顯示,經查,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汾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2020年9月19日(車險綜合改革)至檢查日(2021年6月2日)期間,華安財險臨汾中支將員工楊文文辦理的1383筆、保費106.74萬元(1067421.69元)的車險業務掛靠在營銷員姚麗娟、田曉燕和陳彩彩名下,共套取手續費合計93046.45元。并由姚麗娟、田曉燕和陳彩彩將上述手續費轉賬給楊文文,共計92973.35元,用于向投保人返還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汾中心支公司時任客戶經理楊文文參與違法行為的實施,并在該過程中起到決定性或主要作用,應負承辦責任。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
(二)虛列營業費用套取資金。2020年9月28日,華安財險臨汾中支在與山西宜旺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無實際業務往來情況下,列支營業費用-服務費62410.99元,支付給山西宜旺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山西宜旺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于當日在扣除相關稅費和手續費后,將剩余59602.5元轉回給該公司員工陳佳。陳佳同日轉給王倩、楊文文、張蓉、楊博凱,用于車險市場拓展。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汾中心支公司時任總經理助理馬景偉參與違法行為的決策,并在該過程中起到決定性作用,應負領導責任。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汾中心支公司時任出單員陳佳參與違法行為的實施,應負承辦責任。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
(三)聘用不具有任職資格人員擔任公司高管。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17日期間,華安財險臨汾中支總經理助理馬景偉未取得保險監管機構核準的該公司總經理的任職資格,但在實際工作中已履行相關高管職責。2020年6月17日至2021年3月23日期間,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汾中心支公司時任掛職干部魏峰未取得保險監管機構核準的該公司高管任職資格,但在實際工作中已履行相關高管職責。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汾中心支公司時任掛職干部魏峰、時任總經理助理馬景偉參與違法行為的實施,應負承辦責任。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一條規定。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臨汾監管分局責令華安財險臨汾中支改正,并就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對該公司罰款12萬元,對時任客戶經理楊文文警告,并罰款4萬元;對其虛列費用套取資金,罰款12萬元,對時任總經理助理馬景偉警告,并罰款2萬元,對時任出單員陳佳警告,并罰款2萬元;就其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人員擔任高管,罰款7萬元,對時任掛職干部魏峰警告,并罰款5萬元,對時任總經理助理馬景偉警告,并罰款5萬元,共計罰款49萬元。
銀保監會網站于2017年7月14日公布的《關于馬景偉同志任職資格的批復》(晉保監許可〔2017〕254號)顯示,核準馬景偉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助理的任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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