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北京證監局披露關于對北京嘉怡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北京證監局發現北京嘉怡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李文東存在以下行為:
一、存在安排非公司員工接待投資者等情況,反映未履行謹慎勤勉的義務。
二、通過微信公眾號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三、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李文東存在上述行為,反映北京嘉怡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履行謹慎勤勉的義務,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四條之規定。依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對北京嘉怡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同日,北京證監局披露關于對李文東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依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對李文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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